发布部门:山东省淄博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发布文号:淄食安协委[2007]7号
各区县、高新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淄博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披露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淄博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披露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培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能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从根本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淄博市行政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从事食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和披露。市级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与食品安全信用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的基础素质情况: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具备市场准入基本条件的情况;企业接受各项管理认证的情况;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优良与不良记录;企业向公众承诺食品安全信用的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管理情况:企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强化生产经营过程质量管理的情况;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质量标准的情况;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情况: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企业是否按照生产经营档案的要求管理生产经营过程的情况;监督企业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产(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情况;重点食品品种监督抽检情况。
(四)社会公众认可情况: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信息;消费者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
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五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要遵循依法、客观、准确的原则,保障信息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的主要来源。企业应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全面、真实、完整地记录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类信息,并在信用承诺书中公开承诺按生产经营档案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及时、真实地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遵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向企业征集基础素质信息、生产经营过程管理信息;向新闻媒体征集舆论信息;以企业为单位归集整理行政和技术监督信息,并将上述四个方面的信息整理归档,建立企业信用监督档案。按重点食品品种抽检计划归集品种检验结果,建立重点品种质量检验档案。
第八条行业协会征集按照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与食品安全信用直接相关的信息,包括评价、鉴定、奖惩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按照委托要求开展相应工作,所形成的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认证机构的调查报告,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等,按照委托方途径征集。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围绕建立企业信用监管档案的需要,对监管工作中产生的信息相互共享,对不同渠道征集所得的信息相互交流。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所征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上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征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应依法保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
第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负责建立和管理企业信用监管档案的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与报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拒报或阻止他人报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应坚持独立、公正、审慎的原则,采用行业评价、社会评价、专家评价和政府审定相结合的办法,客观评价企业信用等级和重点食品品种的安全程度。
第十四条行业评价采用征求行业意见的方式进行,由申请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所属行业协会,针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管理、产(商)品质量、行业信誉状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社会评价采用问卷调查或公开征询的方式进行,由负责建立企业信用监管档案的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产(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专家评价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被评价企业的技术类别,从市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抽取3-5人组成评价小组,会同负责企业监管的部门实施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追溯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市级部门,综合企业信用监管档案、专家评价报告、社会评价和行业评价意见,初步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企业信用等级初步评定意见,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在淄博食品安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后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其内涵分别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评价标准另文规定。
第二十条重点食品品种安全程度的评价,依据品种抽查检验结果,结合日常监督情况,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四章信用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披露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社会披露A、B级信用企业名录和A、B级信用企业主要产(商)品目录。不定期向社会披露重要食品品种安全程度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市级部门,查处严重或重大食品安全信用案件后,应及时形成案件查处综合材料,附食品质量检验报告单,提交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通过新闻媒体披露。
第二十四条市级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中,掌握或征集的其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由各部门依据各自的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可采取新闻发布会、公告、通告、电子网站等形式。信息披露单位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淄博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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