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留置的物需要与债权债务出自同一法律关系;
2、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3、债权人已经占有该物;
4、留置物为可分物。
这是债权人想要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若承运人想要行使海运货物留置权的,还需要遵守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承运人的留置权,债务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而没有支付,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二、海运货物留置权如何行使
在满足行使留置权的条件下,承运人应当如何行使海运货物的留置权呢?我国《海商法》第八十八条就有规定,承运人自船舶到港后六十日内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海运货物裁定拍卖,货物已腐烂变质或货物保管费用可能超出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承运人可就海运货物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行使留置权的注意事项
和质押权相似,债权人占有该物,因此权利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物的义务,在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权人因自身行为造成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受偿顺位的事项中,同一动产上分别设立了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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