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郑州市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25:03 435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市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日

郑州市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方案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年12月25日)

为加强对我市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压力管道事故,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质监锅发[2003]207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普查的目标

通过专项普查工作,查清全市压力管道的分布和数量,掌握安全状况,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定期检验制度和安全状况等级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逐步实现动态监督管理。

二、专项普查的范围

凡我市境内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气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

三、专项普查的内容

(一)在查清管道的分布、数量、级别等项目的基础上,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普查)注册登记表》(附件1)和《压力管道使用(普查)注册登记汇总表》(附件2),并将有关数据通过规范的普查管理软件录入微机,建立数据库。

(二)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规定,在开展工业管道普查的同时,开展在线检验工作,并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制订全面检验计划,积极开展定期检验工作,核定安全状况等级。

(三)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单位管理责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四、专项普查的时间、步骤

(一)宣传发动、人员组织阶段(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1月15日)。工作内容:

1、召开动员大会;

2、通过新闻媒体刊登普查登记通告、信息;

3、印发宣传材料,下发普查文件;

4、确定并培训普查工作人员。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4年1月16日至2月15日)。工作内容:

1、了解我市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分布情况,对拥有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逐家登记造册;

2、将《压力管道使用(普查)注册登记表》下发至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向单位宣传普查的意义,讲解表格填写要求,同时告知咨询电话和联系人。

(三)自查自登阶段(2004年2月16日至3月15日)。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按照普查登记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普查)注册登记表》。

(四)核查汇总、整改阶段(2004年3月16日至7月15日)。工作内容:

1、普查登记工作人员前往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收集登记表,并逐台核实登记内容;

2、在开展压力管道普查的同时,郑州市锅检所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的规定开展在线检验工作,并督促使用单位制订全面检验计划,积极开展定期检验工作,核定安全状况等级;

3、各县(市)、区质监局向郑州市锅检所汇总上报普查登记表,郑州市锅检所把有关信息录入微机,建立中心数据库;

4、对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设备,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五)验收阶段(2004年7月16日至2004年8月15日)。市质检局制定验收办法,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向被验单位反馈意见。有关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以迎接省质检局组织的验收。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普查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龚立群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义德、市质监局局长武长江任副组长的郑州市压力管道普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副局长王俊英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分别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普查登记工作的领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贸、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市锅检所成立压力管道专项普查机构,具体负责压力管道的普查登记和录入工作,指导、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做好定期检验和安全评定工作。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为保障本次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为普查工作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经费,配备办公电话、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施,抽调专职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普查登记工作。各县(市)、区质检局要对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督查,每月末向市锅检所报告工作进度,提交收集的普查登记表,于2004年7月底之前完成普查工作并向市锅检所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工业管道普查组织情况、在线检验完成情况,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普查情况,主要工作经验和问题以及普查数据汇总情况。

建立普查登记工作责任制,把工作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明确到人。普查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漏登、瞒报、漏报、错登、错报,致使管理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普查登记单位要抽调专门人员配合普查登记工作,凡对普查登记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瞒报、漏报普查对象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瞒报、漏报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将按照规定程序由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

1、压力管道使用(普查)注册登记表(略)

2.压力管道使用(普查)注册登记汇总表(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7: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郑东新区土地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郑东新区建设步伐,明确郑东新区土地管理工作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郑东新区土地规划局作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在郑东新区范围内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行使土地管理职能;郑东新区土地规划局局长兼任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郑东新区土地管理工作。二、郑东新区土地规划局具体负责郑东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报批、征用和国有土地的收购、收回,实施土地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管理以及有关土地手续办理。今后,凡用地申请由郑东新区土地规划局统一受理,并负责拟制批复文件,经其局长审核后,直接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审批,需要报市政府的,由主管郑东新区工作的副市长审批。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2023-04-22
    197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政务查询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维护省会市容环境的卫生整洁,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创造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政务查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郑州市城市管理政务查询领导小组,以市长陈义初为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每星期3天进行政务查询,并予以通报、督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孙景国任办公室主任、余健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创建办,负责日常工作。二、工作任务1.市区内主、次干道和市区支路、背街小巷的垃圾清扫、清运工作情况进行政务查询;2.取缔马路市场、清理占道经营情况进行政务查询;3.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违章的整顿情况进行政务查询;4.机动三轮车、残疾人三轮车的整顿情况进行政务查询;5.重要路段、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路灯设置、明亮度、开关情况进行政务查询。三、具体要求1.取政务
    2023-04-22
    326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新修改建道路两侧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城区建设步伐的加快,市区新修、改建道路规模不断扩大。在新修、改建道路的同时,有些区将道路两侧的土地对外自行招商,违反了国家现行的土地出让政策,对我市的土地市场造成了冲击,给土地的统一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修、改建道路两侧用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凡郑州市区新修、改建道路两侧用地(包括政策规定的各区“以地养路”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必须由市政府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二、加强政府对市区新修、改建道路两侧用地的统一控制。市区新修、改建道路两侧的土地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的原则,市规划局在规划新修、改建道路的同时,对两侧土地要做出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规划;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方案和意
    2023-06-10
    142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办民主路地区有关手续的通知
    二七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民主路地区旧城改造建设,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经市规划局(2004)郑城规规管许字第(038)号《规划用地许可证》,市政府拆迁办(2004)郑拆许字第(010)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铭功路以东、民主路以西、西太康路以南、解放路以北范围内,全权委托二七区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郑州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被拆迁单位和居民不得进行下列活动,请各级规划、建设、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二)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2023-06-10
    409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市商业银行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郑政文[2005]195号发布日期:2005-11-11执行日期:2005-11-1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郑州市商业银行重组工作,经研究,市政府成立郑州市商业银行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李柳身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杜迎伟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副行长陈益民省银监局局长助理贺广勋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张宗俊省银监局城市商业银行管理处处长刘明章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王广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史占勇市国资委副主任庞任平市财政局副局长许新枝市国税局副局长周全德市地税局副局长潘公社市工商局副局长李武建市房管局副局长吕安民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郭枋市土地储备中心副总经理焦金荣市商业银行董事长王天宇市商业银行行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商业银行,由焦金荣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天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二○○五年十一月
    2023-06-07
    390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是我市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透明度,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有效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对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对本办法修订时参考。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的透明度,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以下简称联机备案),是指
    2023-06-10
    93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私房租赁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私房租赁进行一次全面普查登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普查登记的范围对象除旅馆业外,我市建成区内凡以经营获利为目的,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自建、购置、参加房改的公民私有房屋,均应普查登记。主要对象是:都市村庄、城乡结合部村庄村民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城镇居民住宅区、单位家属楼院、商品房小区居民个人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二、时间安排和任务目标登记工作从9月10日开始,至10月10日结束。任务目标是调查摸清本辖区私房租赁底数,掌握户数、间(套)数、面积、租金收入等基本情况,逐户登记造册,澄清率达到100%.三、措施方法(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私房租赁普查登记工作以区为主,在各区政府领导下组织进行,市政府办公厅和
    2023-04-22
    475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办理郑东新区项目用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郑东新区建设步伐,推进已入驻项目的建设进度,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加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的项目业主,务必于2004年3月31日前到郑东新区管委会缴纳出让金,逾期不缴将收取滞纳金,直至解除出让合同。出让金缴清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已完成土地定界的项目业主,务必于2004年3月31日前持土地定界图到郑东新区管委会办理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手续,签订出让合同;不按规定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或者不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用地,所涉及用地由郑东新区管委会报请郑州市郑东新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置。三、已完成规划选址或规划定界、尚未进行土地定界的项目业主,务必于2004年3月31日前持
    2023-06-10
    378人看过
  •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工商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三月三日附件: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根据郑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创建工作中的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建立组织机构为了保证创建工作有组织、有领导的进行,经市局研究决定成立郑州市工商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中祥副组长:潘公社、王锡建、吴凤军、普亚飞成员:效献忠、李建新、李蓓、杨葆、王敬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场处。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郑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工商系统的创建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检查督促各分局及有关单位创建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通报各分局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二、
    2023-06-10
    295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精神,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已报经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一、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由市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萧山、余
    2023-06-10
    247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由于我市市政工程投资渠道的变化,以及建设、管理权限下放等原因,近年来我市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一直处于不规范状态,造成部分市政工程至今尚未移交管理,给市政工程正常的管理、维护、使用和改建、扩建带来诸多不便。为规范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凡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工程,必须及时向管理部门进行移交。二、市建委负责组织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市公用事业局具体负责市政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和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市政局和各有关区政府负责市政工程的接收管理工作。三、市公用事业局对质量评定合格的市政工程,向市建委提出竣工验收
    2023-04-22
    174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上街区中铝郑州企业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上街区铝工业园区是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为加强对该区的环境管理工作,改善上街区的环境质量,现就上街区中铝郑州企业环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对排污费核定权限进一步界定的通知精神,决定由上街区环保局负责中铝郑州企业的排污费征收与管理工作;上街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总责,上街区环保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二、上街区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环境管理队伍和装备建设,为区内企业做好服务工作,使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对区内重点污染企业,要安装环保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环保监控指挥中心联网。三、市环保局要加强对上街区环境工作的业务指导,认真履行对上街区环保局的双重管理职能,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鉴于中铝郑州企业的环境污染是跨区域污染问题,市环保局要负责统一协调解决跨区域环
    2023-06-10
    241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郑州段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
    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郑州段建设工程是河南省重点工程,途经我市二七区、新郑市、新密市,工程将于近期进入建设阶段。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沿线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识大体,顾大局,积极配合和支持重点工程建设。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经对该工程用地范围以内的所有构造物和地面附着物进行了现场调查、录像和登记。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征土地上进行耕作、植树和新建(构)筑物。否则,对新增的附着物、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三、未取得收费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施工单位征收法定税费之外的各种费用。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沿线辖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严禁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对无理取闹、阻挡施工者,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五、对征地拆迁和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逐级反映,各级政府要及
    2023-06-08
    239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全市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市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在全市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意见(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二年一月十八日)为进一步加强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的安全管理,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2001]4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拟从2002年2月起,在全市开展锅容管特普查登记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普查登记的意义和目的在用锅容管特普查登记工作是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认真做好在用锅容管特普查登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江总书记“牢牢树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重于泰山”指示的重要举措。对形成锅容
    2023-06-09
    167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郑州市农民与政府民事纠纷找谁?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07
      找对此类民事事件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如是政府方面毫无道理或强制使用行政手段压制,可以到政府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上访或请求行政复议,但此类效果尤其是上访的效果都不太明显,也可以考虑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诉讼。如果争议只是两方关系间的民事纠纷,则进行民事诉讼即可。无法进行行政诉讼的原因是没有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 郑州市关于转让宅基地的纠纷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5-23
      1、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2、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 3、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
    • 郑州市公租房政策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1-29
      政策如下: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新规是怎样的新规是怎样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4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 想要知道关于郑州户口政策是如何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8
      要在郑州落户看看户籍新政 外来务工人员社保满2年,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 租房者可统一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郑州的县(市)、上街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李江瑞 7月5日,郑州市政府公布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入郑州市户口的政策,迎来改变。郑州市的户籍新政策总体是“坚持存量优先,有序引导增量”,充分考虑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