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运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1:00:13 416 人看过

(一)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是指船主与货主之间签订的,由承运人或船舶出租人负责将货物由一港经海路运至另一港,交由收货人,由托运方(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可分为两类:一种是班轮运输合同。一种是租船运输合同。

(二)班轮运输合同

1.概念

班轮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轮船公司(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固定的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将货物送达目的港,由托运人支付固定运费的协议。

班轮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一般是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或卖方。承运人一般是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外,班轮运输合同中还常常出现合同第三人即运输合同的收货人,他对运输合同的履行不负任何责任,一般而言,收货人在收货时发现货损货差或灭失时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承运人索赔,而只能请求发货人或以发货人的名义向承运人索赔或向法院起诉。但如果收货人本身即为托运人,收货人自然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海牙规则》等国际规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即按合同规定向托运人收取运费。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有:①负责装卸货物。②提供适航的船舶。依《海牙规则》的规定,在开航前,承运人应“尽到应尽职责”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所谓适航状态是指配备适当的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适宜装货,即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船舶其他装货部位能适合并能安全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③管理和安全运送货物。即应“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收受、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载所运货物。④在目的港将货物交付于收货人。

(2)托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是在目的港提取承运的货物。

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有:①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以适当的条件,向承运人提供托运货物。适当的条件包括适当包装、将装卸说明通知承运人。②支付运费。托运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向承运人支付运费。③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如不提货或逾期提货的,托运人应承担责任。

(三)提单

1.概念

班轮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是海运提单,因而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提单(L燉B),是承运人在接受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承运货物的船长,签发给托运人的书面凭证。

2.提单的职能

(1)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拥有提单则表明享有提单所载货物的所有权。

(2)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凭证。提单规定了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具有合同效力。

(3)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托运人的货物后才签发的,所以提单起着货物收据及交货凭证作用。

3.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为标准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是货物装上船后签发的提单。收货备运提单是承运人已收货物但尚未装船时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

(2)按提单上收货人的抬头为标准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是指填有特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货物只能由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收取,收货人不能以背书或其他方式转让。故又称“不可转让提单”。

指示提单是在收货人栏内仅填写“凭指定”或“凭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它可背书转让。背书有“空白背书”、“记名背书”两种。

不记名提单不填写收货人名称,或仅在收货人栏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故又称空白提单。

(3)按提单对货物有无外表不良批注为标准划分为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货物外表包装不良或货物残损标准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有“包装不良”、“货物有缺陷”等不良批注的提单。

(4)以运输方式为标准划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直达提单是指自货物装船后,由装运港直达目的港,中途不得转船的提单。

转船提单是指规定在中途港换船的提单。

联运提单是指采用联合几种运输方式进行运输的提单。提单由第一承运人签发,包括全程运输,并收取全程费用,通常第一承运人仅对自己实际承运段负责。

4.提单的内容

国际海上货运提单应包括下列项目:

(1)货物的品类,辨认货物必须的主要标志,如属危险品,对货物的危险特性所作的明确说明,包数或件数及货物的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等,所有这些项目均由托运人提供;

(2)货物的外表状况;

(3)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4)托运人的名称;

(5)如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收货人的名称;

(6)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及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的日期;

(7)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

(8)如提单正本超过一份,列明提单正本的份数;

(9)提单的签发地点;

(10)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

(11)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说明;

(12)关于该项运输遵守《汉堡规则》的各项规定,任何背离《汉堡规则》而有害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条款均属无效的声明;

(13)如属舱面货,货物应该或可以装在舱面上运输的声明;

(14)如经双方明确协议,应列明货物在卸货港交付的日期或期限;

(15)协议增加的赔偿责任限额。

货物装船后,如果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必须给托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已装船”提单除载明上述项目外,还必须说明货物已装上一艘或数艘指定的船舶,以及一个或数个装货日期。如果承运人先前已向托运人签发过关于该批货物的任何部分的提单或其他物权单证,经承运人要求,托运人必须交回这种单证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为了满足托运人对“已装船”提单的要求,可以修改先前签发的单证,但该修改后的单证应包括“已装船”提单所需载有的全部项目。

提单缺少上述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但该单证必须符合《汉堡规则》关于提单性质的规定。

5.我国对提单的法律调整我国海商法基本沿用了《海牙规则》,同时也吸纳了《维斯比规则》的一些规定。

(1)承运人的责任。海商法规定承运人的主要责任有:提供适航船舶;谨慎而妥善地保管货物;及时开航,按规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至卸货港;在约定的时间和卸货港交货,若迟延交货,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外,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期间。我国海商法改变了传统上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定为“钩至钩”的限制。兼取海牙规则及汉堡规则,具体规定是:①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管理的全部期间,即汉堡规则的“港至港”期限。②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即海牙规则的“钩至钩期间”。

(3)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原则。海商法采取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这主要体现在该法第五十一条的免责条款中,如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承运人亦可免责。对因承运人本人过失造成火灾造成的损害则不能免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2: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免责条款相关文章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指的是什么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采用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并实行推定过失,一般由承运人承担货损的原因及该原因是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一)归责原则《海商法》未直接规定违约归责原则,该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其中第12项的规定为,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从该规定反推可知,承运人应对其过失负责是一般的原则。但本款规定的免责事由中有两项涉及承运人的过失,即第一项规定的航行和管船过失免责与第2项火灾免责。火灾免责严格说不是过失免责,但由于法律对过失主体加以严格限制,以及法律规定主张火灾免责时,承运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使货主在火灾造成货损时难于成功索赔,故被认为具有过失免责的性质。其他均属承运人
    2023-02-26
    295人看过
  • 国际货运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应具体规定交货时间、装运地、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内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对于FOB、CFR、CIF、FCA、CPT、CIP的合同,卖方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地(港)将货物装到船上或交付承运人监管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以这类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是一种装运合同,合同中的交货时间实际上是装运时间,卖方对何时到货并不承担责任。而D组的贸易术语和EXW、FAS术语,则是卖方必须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控制之下。因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时间是买卖双方实际交接货物的时间。交货时间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推迟和提前交货都构成违约。对于装运合同中装运期的规定,通常有下列作法:规定明确的装运时间,如1997年12月装运、1977年12月31日前装运、前者对装运期规定了上下限,后者则只规定了最迟装运日期。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合同,卖方为了避免买方未能开出或未能及
    2023-03-23
    262人看过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样本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何确立?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如何判断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除依照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除依照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
    2023-04-23
    387人看过
  • 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是什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如下:(一)双务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二)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三)直接涉及第三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
    2023-03-01
    458人看过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2、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有赔偿责任。3、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承运人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二)托运人的责任托运人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托运人有以下责任:支付运费;包装货物并申报货物资料;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托运危险品的责任。(三)货物交付1、货物交付的形式。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形式包括实际交付和象征性交付。实际交付是直接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象征性交付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卸货港无人
    2023-04-16
    225人看过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类:1、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在一定时间内运输的货物总吨位,使用的船舶、运价、装运条件、起运港和目的港等达成的协议或订立的货运总合同。为了保证总合同的实施,通常在分批装运时另签发提单,如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另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此类合同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相应地在合同项下能保证托运人对舱位的需要,并享受优惠运价。2、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这种合同大多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和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又被称做提单运输。目前,海运单作为件杂货运输的特别形式,在国际海运实践中已开始为人们所接受。3、航次租船
    2023-02-20
    95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条款,用于免除或限制其未来的合同责任。免责条款通常由合同一方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义要约,以获得另一方的承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在现实生活中,写合同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写过度加重对方风... 更多>

    #免责条款
    相关咨询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特征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3-02
      有下列特征: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 2.是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 4.通常属于要式合同。
    • 国际货运合同纠纷案由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7
      这是典型的FOB项下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如果我没有估计错误的,这个在德国目的港的清关公司属于中国货代在目的港的放货代理,由于该代理的行为,导致你们的合作伙伴的德国公司面临遭到德国海关处罚。故该德国公司可以要求中国的货代公司予以赔偿。 但是,根据有损失才能有主张的原则,德国公司必须在接受处罚后向中国的货代主张赔偿权利。这个案件的案由应该是“其他与货运代理合同有关的赔偿纠纷”,只能在货代公司所在地或起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属于货运合同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01
      该合同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来看,属于不要式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1条、第12条规定,买卖合同,包括其更改或终止、要约或承诺、或者其他意思表示,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5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
    •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与普通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20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与普通货物运输合同的具体区别如下: 第一,货物发生损害时,运输运输地的法律适用和法律管辖权的不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若货物在运输途径发生事故,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经过的不同运输国所在地适用法律和起诉,二普通货物运输则无此区别。 第二,货物的税率不同,适用的税收条例有差异。 第三,是否需要国境检验,以及适用的货物检验条例和程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