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始于1998年。在此之前,各银行都不能提取呆账准备金,如果贷款发生损失,须集中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豁免,并冲减信贷基金。1998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规定专业银行从1998年起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按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贷款来确定,其中工业、商业、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在年初提取;进出口贸易贷款提取比例为1.5%;农业、乡镇企业、外汇、私营企业和个体户贷款,以及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贷款的提取比例都是2%。1992年,财政部对上述规定作了修订,将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提高到5%。1993年,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呆账准备金按年初贷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以后每年增加1%。从1996年起,改为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1998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规定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改为按本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对金融企业实际呆账超过1%部分,当年应全额补提呆账准备金,但交纳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统一计算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目前仍执行这一规定。
一、呆账准备金制度的国际惯例
1.提取两种形式的呆账准备金。这是多数国家的做法,如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等。一种是一般呆账准备金,按全部贷款或正常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另一种是专项呆账准备金,按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分别不同比例提取,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提取100%的准备金,而且有些国家还在专项准备金下针对某些行业和某些国家的贷款提取特别准备金。
2.呆账由银行自主核销。除日本须经大藏省审批外,大多数国家都是由银行自主核销贷款呆账,因为这是银行自身的内部事务,呆账核销后并不是放弃债权,而且作为商业秘密不对外披露。
3.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税务处理相分离。对于银行提取的两种呆账准备金是否免交所得税,各国做法不一。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提取多少准备金是银行的事(有些国家中央银行对此有最低限规定),是否免税则由税务部门去认定,不能因为考虑税收而少提呆账准备金。
二、我国银行现行呆账准备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呆账准备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呆账准备金制度对财政利益考虑的多,对银行的风险防范考虑的少。主要矛盾是,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少,而需要核销的呆坏账多。具体地讲,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呆账准备金制度建立晚,长期以来实行低比例提取,且核销呆账后当年不能补提,造成呆账准备金严重不足,在资本金不足、不良贷款比例高的情况下,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很弱,不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充足率都在1%以下,而1999年末美国花旗银行的呆账准备充足率高达2.74%。
2.呆账准备金只按年末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呆账准备金,没有按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另外提取专项准备金,与国际惯例不一致,不利于保护银行稳健经营。
3.呆账的认定条件规定过严,大量事实上的呆账因不符合呆账条件而无法核销,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历史原因或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大量呆账无法核销。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企业资不抵债,经营连年亏损,不能偿付到期债务却不能破产,不破产就不能核销呆账。由此造成许多实际上的呆账只能作为逾期贷款或呆滞贷款核算和反映,而不能及时核销,使银行的不良资产不断积累,同时也不利于真实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
4.银行缺乏核销呆账的自主权。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贷款呆账,须经财政部派驻当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才能逐级上报总行批准核销;而且各银行核销呆坏账还必须有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规模或计划,银行核销呆账的自主权受到严格的限制。
呆账准备金严重不足,其实质是寅吃卯粮、虚盈实亏,加大了银行经营风险,对股份制银行而言实质是超额分配,危害甚大。
三、改进我国银行呆账准备金制度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严重不足,贷款实际呆账较多,潜在风险很大等问题,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对我国现行呆账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
1.应当允许银行提取两种形式的呆账准备金。一是提取一般呆账准备金,按正常贷款余额的至少1%在税前提取,作为风险尚未确定的正常贷款的损失准备,发生呆账并核销后可以补提,使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保持在正常贷款余额的1%以上。这一方面可以增强抵御贷款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又可以补充附属资本。二是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即对不良贷款按其风险大小进行分类,分别不同比例,在税后留利中提取,提取比例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人民银行已经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逐步推广贷款五级分类法。但考虑到目前完全按五级分类法计提呆账准备金,还有一定难度,建议分两步走,即:
(1)2001~2002年,仍按照资产的流动性,即按照贷款逾期期限的长短,将不良贷款分为五类,分别比例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逾期1~90天,提取2%;逾期91天至1年,提取10%;逾期1年以上至2年,提取20%;逾期2年以上至4年,提取50%;逾期4年以上和实际上的呆账,提取100%。
(2)从2003年起,完全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法中的四种不良贷款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即:关注贷款提取5%;次级贷款提取20%;可疑贷款提取50%;呆账贷款提取100%。
2.扩大呆账准备金计提范围,放宽呆账认定条件。应规定对包括抵押贷款、银行同业拆借资金在内的所有贷款都要提取呆账准备金。同时,应放宽贷款成为呆账的认定条件,不论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如何,对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事实上已经无法收回的贷款,都可以认定为呆账,并予核销。(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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