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内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2 20:18:16 335 人看过

《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九条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

第十二条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如果遇到缴费单位没有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于员工社保进行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是会受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处罚,会按该单位在上个月缴费数额的110%来确定应缴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2日 08: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
    2024-01-02
    318人看过
  • 劳动保险办理条例内容有什么
    首先劳动保险办理条例是中国在一九五三年的一月二十六日发布出来的,并且坚决实施,它包括这条草案的实行的人群和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且也决定了劳动保险的总金额的预算,也包括关于劳动人民的保险和劳动待遇的预计的规定,也有因为工人因为工作的原因造成了自己因为公司负伤或者死了的之后待遇的规定,它包括很多先来说说前几个。关于很多劳动人民的保险范围很多,在一九八八年的九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发放了关于女劳动者的劳动待遇问题和劳动中保护女性的明文规定还明确的废除了从前的法律中的关于女性劳动者的生孩子的待遇的规定都给抛弃和停止。那么第一个呢就是先规定了劳动者的职业范围,指出在工厂干活的,所工作的工厂有超过大于等于一百人的工厂在内,还有很多矿工,小时工也算还有那些为了学手艺的的徒弟都实习期的工作者在内,这些都是出款条例中所涉及到的职务。在这些机关或者场子里面,处于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单位里面,也应该与这个
    2023-06-04
    317人看过
  • 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条例。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费征缴领导工作,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及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第五
    2022-04-22
    177人看过
  •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内容有哪些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
    2023-05-05
    273人看过
  • 《社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首先说明,没有“社会保险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法律规定,按目前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来看,主要是《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规定,有《实施若干规定》。以下是《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
    2024-01-13
    92人看过
  • 中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2023-05-04
    180人看过
  • 山东省生育保险部分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第十三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
    2023-05-05
    463人看过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有哪些内容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有哪些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四)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
    2023-05-22
    58人看过
  • 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各级国土
    2023-04-13
    466人看过
  •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哪些内容?
    在房屋拆迁中,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那么,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哪些内容?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房屋拆迁中的哪些方面有相应的规定?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为拆迁提供相关依据。《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6日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
    2024-01-16
    262人看过
  • 公司社会保险制度有那些内容?
    一、公司社会保险制度有那些内容?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法定社会保险标准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基本工资以上到其的百分之三百一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准数额。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对职工而言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
    2024-01-12
    259人看过
  • 社会保险缴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社会保险缴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社会保险缴纳的法律规定包括: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内容;2.缴纳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处理;3.社会保险征收机构;4.不按规定缴纳的法律责任;5.缴纳方式;6.其他规定内容。二、用人单位违法不缴纳社会保险会有何后果企业不给员工买社保法律后果:若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社保缴纳基数的计算方法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
    2024-01-15
    223人看过
  • 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的内容有哪些
    一、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的内容有哪些完整的社保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
    2024-01-20
    63人看过
  •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的内容有哪些?
    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4、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社会保险稽核条例规定了社会保险稽核这种社会制度,每年对养老、医疗、失业等险种的进行稽核的人数至少要占参保人数的三分之一。稽核的重点对象是那些大型企业,稽核人员针对稽核对象,采取特定的稽核措施。对于稽核后发现的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跟踪督办,从而使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时缴纳。若稽核对象拒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改正其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一、员工自愿放弃五险一金可以吗有些公司让员工签自愿放弃五险一金的合同,是违法的行为。职工可以签订这种合同,但签了的合同是无效的。给职工签合同、缴纳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企业和职工应当承担的义务,不是可以私相授受的。企
    2023-06-21
    261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有哪些内容关于社保的问题怎么查询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21
      社会保险参保人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对社保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具体查询方式如下: 方式一:拨打我国社会保险咨询电话12333,获得社保个人账户相关信息。 方式二:参保人携身份证、社保卡到社保机构进行个人账户明细、余额等信息查询。 方式三:凭本人医保卡到到社保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查询社保个人账户信息。 方式四:登陆本地社保局网站进行网上查询; 方式五:前往发卡银行自助终端机进行自助查询或柜台查询。
    •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哪些内容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1
      社会保险参保人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对社保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具体查询方式如下: 方式一:拨打我国社会保险咨询电话12333,获得社保个人账户相关信息。 方式二:参保人携身份证、社保卡到社保机构进行个人账户明细、余额等信息查询。 方式三:凭本人医保卡到到社保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查询社保个人账户信息。 方式四:登陆本地社保局网站进行网上查询; 方式五:前往发卡银行自助终端机进行自助查询或柜台查询。
    • 珠海市社会保险金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0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共9个,分别是: 1、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3、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 4、市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 5、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 6、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 7、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9、市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14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05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
    • 云南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是哪些?有具体内容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4-08
      以下就是云南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对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将结算情况书面通知本人。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情况,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