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在深圳龙岗一工厂打工多年,从未与工厂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月,工厂搬迁至另一地址(也在深圳龙岗区),同时工厂门口的牌子换成了新的名字,工资发放、内部操作等均以新厂名义进行,但因老板没变,工资照样计发,陈某等均未在意。4月份,新工厂辞退了陈某,却只支付了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陈某等为此委托本律师代理进行维权。
本律师审查后发现:陈某等原任职的工厂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就是他们所谓的老板,新的工厂为重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则是香港的一家公司。从表面来看,新旧两个工厂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和用人单位,因用人单位已经产生了变更,陈某等的工作年限不能连续计算,等于变相“归零”了陈某等前几年在旧厂工作的工龄,新工厂辞退陈某等只需按规定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原工厂与陈某等的劳动关系非法终止也已过了仲裁时效(当时法律规定是60天,从陈某等未在新厂上班时计算,已经超过了时效)。本律师分析后提出代理观点认为:虽然新旧两个用人单位表面是独立的法人,但其实质是由一个投资人(老板)控制的关联企业,二者在与陈某等建立劳动关系这一法律事实上应当同处于一个用人单位的地位,该案中,用人单位非法辞退陈某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辞退经济补偿金,因此我们主张由新工厂和原工厂对违法解除陈某等的劳动关系承担连带责任。
在经过复杂的调查取证和经历了漫长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诉讼、执行程序之后,陈某等终于获得了用人单位的辞退补偿金,用人单位还按照我们的诉求支付了50%额外经济补偿金。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变身”即变更,不一定会影响劳动合同,应当区分具体情形:
一、若用人单位只是变更内部事项,比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营业地址、股东等,该用人单位主体并未变更,此时,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二、若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分立或合并后的承继原单位权利和义务的新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三、用人单位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变化用人单位的,此时,表面上用人单位主体已经变更,很难再要求新的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对于所谓的“关联企业”举证也比较困难。
因此,劳动者应当警惕用人单位的“变身“,及时就相关问题进行查询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保障自己的权益。虽然新的劳动仲裁法已经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延长规定为一年,但用人单位“变身”多年还不被察觉的情况也比比皆是,劳动者应当树立法律意识,分清谁才是你真正的“老板”。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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