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茂名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因妇女胸部受伤导致性生活受损,而将肇事者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和整容费用的事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性生活作为夫妻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当其受到外人侵害时,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此事在当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事因:煮开水发生磨擦热水泼胸
2000年12月5日早上7时左右,一同在电白某学校食堂做临时工的陈丰与陈兵因煮开水的问题发生磨擦,陈兵恶意谩骂,陈丰顶撞了几句。于是,陈兵恼羞成怒用开水向陈丰泼来,烫伤了陈丰的胸部及左手腕。接着,陈兵又拿铁勺撞向陈丰的下额处,致鲜血直流。当日,陈丰被送到电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00年12月18日出院,用去医药费3587元。
2000年12月12日,陈丰到电白县公安局法医进行验伤。法医室作出的《检验鉴定证明书》证明陈丰左胸外上角皮肤有一创面,部分见表皮缺损及水泡形成,少量流性渗出;右胸前上部皮肤有一小面积烫伤;左上臂中上段皮肤3处烫伤愈结痂。结论为烧烫伤,属轻微伤。
据该学生食堂戴老板说:两人打架时,他不在现场。听说后,他急忙赶到厨房,看见陈丰手抓火棍,陈兵手抓饭勺,于是,他把她们拉开,并打电话让她们各自丈夫来接她们回去。
一审: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
事后,陈的丈夫看到妻子胸部的伤疤时,无法产生情欲,造成夫妻关系受损。陈丰为此在与对方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胸部伤疤令丈夫无法引起情欲,导致性生活受损为由上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兵赔偿医疗费2432元以及胸部被烫伤后的整容费用;赔偿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等2000元;赔偿精神损害费2000元。
电白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陈兵拒不到庭,也不作答辩。2001年9月3日,电白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兵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规定赔偿医药费、检验费、伙食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但赔偿其整容费用的要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而精神损失费赔偿也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电白县法院作出判决:限陈兵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天内向陈丰赔偿尚未支付部分的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款1968.71元,驳回陈丰要求赔偿护理、整容、精神创伤等费用的请求。
上诉:性生活受损为由上诉中院
陈丰对电白县法院的判决不服,于是以侵害性生活权利为由向市中级法院上诉。称由于受到烫伤,致使身体留下多处未治愈的疤痕,特别是胸部的疤痕令其丈夫讨厌与其过性生活,给她带来很大的精神创伤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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