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的一个深夜,张某酒后回家与妻子争吵进行殴打妻子,其岳母也被吵醒。随后,张某从厨房拿出一把尖刀,扬言杀妻子全家,并将前来劝架的岳母推倒,继续殴打妻子。随后,张某给连襟王某打电话:老太太让我揍了,媳妇也揍了,你赶快过来吧。王某接到电话后赶到张家,见张某正手持尖刀在卧室门口和妻子吵闹。王某一边劝说张某,一边伸手向张某要刀。张某右手持刀向王某刺去,刺中王某左小臂(轻微伤),王某用左手抓住张某持刀的右手,同时右手抓住张某的左肩,企图夺下张某的刀。二人在卧室床边撕扯时,张某被床角绊一下,张、王二人同时倒地,张仰面倒下,王压在张身上,刀刺入张的心脏。王某和张某的妻子迅速将张某送往医院,张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王某面对张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张某妻子及岳母)的人身安全,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种意见:王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王某和行为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在夺刀过程中张某被床绊倒是无法预见的,属意外事件。
第三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某应当预见到在夺刀过程中可能对张某造成伤害,但由于疏忽没有预见,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理由如下:
1、正当防卫是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张某手持尖刀,殴打妻子,并扬言杀妻子全家,从主观上看,张某有犯罪故意。王某到张家见张某正手持尖刀在卧室门口和妻子吵闹,王某一边劝说张某,一边伸手向张某要刀。张某右手持刀向王某刺去,刺中王某左小臂(轻微伤),王某用左手抓住张某持刀的右手,同时右手抓住张某的左肩,企图夺下张某的刀。从上述情节上看,王某制止不法侵害,既是为了他人(张某妻子及岳母)、又是为了自己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否则后果不勘设想。从客观上看,主要体现的情节是王某夺刀的过程,但尖刀始终在张某手中未被夺下。当张某被床角绊倒时,二人同时倒地,王某压在张某身上,尖刀刺入张某的心脏而死亡。从王某与张某夺刀的整个过程来看,王某都是为了制上张某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行为,正符合正当防卫的主、客观要件,故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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