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转让特别规定(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03:29 256 人看过

4、合同条款的效力与职工安置问题作为每一个国有企业历史上的交易条款,广大职工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国有股转让中,法律必须明确立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组织再造中保护员工利益也是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的普遍做法。从法律关系上看,国有股权转让前,国有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与其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本身的法人资格不一定随着国有股权转让而消失。但是,为了短期利益最大化,受让人可能会不惜操纵公司法人资格,裁减大量人员,甚至故意背叛国有股权转让合同中对广大职工作出的承诺。因此,国有股东代理人和人民法院不仅要关注国有股东在股权转让项目中的得失,还要关心职工的幸福

2003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改革。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改制企业拖欠工资、医疗费用、挪用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企业改制后,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继续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p>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安置等事项。本文研究的是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问题。对于股权多元化公司的股权转让,根据新《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重组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里的“重组经营中的主要问题”当然包括股权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但不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当然,“听”不是没有意义的听,而是认真听取,认真吸收职工代表大会的合理意见,对没有吸收采纳的内容及时答复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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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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