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20:41:37 95 人看过

(一)权利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因相邻各方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故相邻关系并不是一种单独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具体体现。也正因为如此,《民法典》把第七章“相邻关系”规定在第二编“所有权”中。当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只能以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碍为由提起诉讼,而不能单独以侵害相邻关系为由进行诉讼。地役权是土地所有人使用别人土地的权利,它发生在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之间,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者经营的土地叫需役地。所以,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属于他物权。《民法典》第三编“用益物权”中的第十四章设定了“地役权”制度,这也表明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在地役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直接以地役权受到侵害为由行使物上请求权。

(二)产生根据不同

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是法律上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换句话说,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是权利人所有权的扩张或他人所有权的限制,归根结底是一个属于所有权的问题。地役权则是根据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而产生的,是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地役权是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即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属于他物权。

(三)权利内容不同

地役权(意定)是对相邻关系(法定)的一种“度”的突破。在相邻关系中,一方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正常的行使,或者使自己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生产,有权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即一方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其他使用权人只提供“必要的便利”,当事人没有承担超出该范围的义务。因此,相邻关系所享受的权利是有限的。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并非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而对对方提出了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即需役地人享有何种权利由当事人磋商后确定,没有“必要便利”的限制。

一、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二、相邻关系是什么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在相邻关系中的这种权利称相邻权。相邻权的实质既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也同时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的一种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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