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共同债务在离婚的时候需要确定偿还的主体以及偿还的比例。共同债务原则上,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双方可以自由协商,例如协商确定哪笔债务由谁负责偿还,具体偿还的金额等等。但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就需要法院根据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决。对于个人债务,另外一方是不需要偿还的。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丈夫起诉离婚妻子亮出千万借款
2010年6月21日,赵某与妻子杨某因感情不和,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来被裁定准予撤诉结案。赵某于2011年1月20日向法院另案提起离婚诉讼,案件被法院立案受理。
离婚案办理过程中,2010年9月17日,黄某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杨某向其分四次共借款380万元未还。黄某向法院举证了杨某4份署名借条。
黄某告诉法院,借款地点在广州市海珠区,他把现金装进编织袋直接给杨某,借款没有第三人在场。杨某确认借款属实,对借条无异议。杨某还主动向法庭提供了大量协议、合同及会计账本等,用于证明借款投资到多个项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借的债务,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怎么进行这笔巨额欠款到底是不是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
办案法官敏锐地意识到,这起貌似简单的借贷案件背后可能另有隐情。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黄某将赵某也列入被告,从而保证赵某的抗辩权利。
赵某的辩词令人震惊,他在法庭揭开离婚的“伤疤”。妻子杨某与人同居不忠在先,赵某才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妻子又接连动作不断,先是向公安机关举报赵某非法持有枪支,后又编造出包括380万元在内的1000多万元的虚假债务。“对于这千万债务,我完全不知情,家中也并无巨额开支,她不可能需要借这么多钱。”赵某辩解道。
同时,赵某亦指出“借款”的可疑之处:包括本案黄某在内的所有借款,均没有要求杨某提供有效的担保;杨某没有按期还过一分钱,在屡次违约的前提下,黄某还继续借款给杨某;这些款项的来源、支付方式,除借据以外,并没有其他辅助证据予以证明。赵某认为,借款是妻子杨某与黄某恶意串通编造的,企图损害其合法权益。
真借款还是编谎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怎么进行
通过查询赵某、杨某以往的案件资料,法院发现在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就不断有人起诉其妻子杨某欠款,借款所涉总额如赵某所说高达1000万余元,且发生的时间密集,单笔金额都十分巨大,在前笔借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仍不断发生下一笔借款,且都是现金交付,都是只有出借人和杨某两人在场,用途也简单地述为用于生意周转,均不需要任何抵押和担保。
法院对赵某提出的对借据的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是否一致问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黄某提供的四张借据的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均不一致。
对于这一鉴定结果,杨某又出示了大量协议、合同及会计账本等,证明以某间电子贸易公司以及自身名义发生大笔借贷,用于多个项目投资,投入资金1000多万元,发生借贷是合理的。同时,黄某亦改变了说辞,提出不是现金借款,而是杨某应支付给其的工程款项,杨某以借据形式对结算款予以确认,借据是事后补的。
法院认定借款不真实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千万元借款是否真实、合法地存在,应从借款的成立基础、被告的诉讼主张、证据是否充分等方面综合分析。为此,法院对杨某所主张的借款用途进行了严格的审查。黄某称双方于对账后出具借据,并已将对账凭证予以销毁。法官则认为,在结算款项如黄某主张的如此巨额时,却没有任何对账、结算的凭证,有悖于商业常识,黄某主张的借款成立基础难以确认。
而在黄某的诉讼主张前后矛盾的情况下,杨某的代理人却在杨某本人未到庭,且未向其本人联系确认的情形下变更诉讼主张,确认借款实际为工程结算款。法官认为,杨某明显地跟随附和黄某的诉讼主张,本案不宜简单以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确认来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
最后,法院对黄某与杨某主张的借款或欠款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最终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黄某、杨某及赵某均未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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