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如何规定认购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55:32 337 人看过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如何规定认缴制度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报送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司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本条所称违法行为的实质是欺诈。所谓“弄虚作假”,是指当事人在办理公司登记时故意隐瞒有关重要事实、假象、掩盖事实,使公司登记机关受骗、误解,取得公司登记。构成本条所称具有诈骗性质的违法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诈骗行为应当出于当事人的故意;骗取公司登记的目的明确;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完全是由于上述错误造成的。公司登记机关明知真相的,不予登记。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公司登记”不仅包括设立登记,还包括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本文涉及三种违法行为:(1)虚报注册资本。这里的“虚报”主要是指故意夸大资金数额,以骗取公司登记。事实上,根本没有出资或者根本没有。本法所称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额,包括股东在公司成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和公司成立后增加的资本额。本条所称虚假材料,主要是指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活动,以及有关部门提交的批准文件。如设立申请中的股东出资验资证明是虚构的,或者有关部门提交的从事特殊行业的批准文件是伪造的等

(3)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本条所称“其他欺诈手段”,是指以其他隐瞒事实的手段欺骗公司登记机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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