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力度?
1.加强法制宣传,使人们正确理解被告人积极赔偿与从轻处罚的意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表明其对所犯罪行为的一种悔恨,有悔过自新的态度,同时对被害人的损失也是一种积极的补救和心理上的一种抚慰,使被害人减少因其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失,获得心理平衡稳定社会秩序。
2.制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规定过于笼统,还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比如对于调解的程序、参加调解的人员、调解的期限、赔偿的范围、赔偿标准等实体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和统一标准,这给案件审理带来许多问题,建议制定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对调解的程序、赔偿的范围、标准、调解的期限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使审判人员在实践中便于操作,能更好地做好调解工作。
3.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程序和人员,为了使案结事了,建议把调解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调解申请,法官都应在案件移送到法院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因为有些当事人并不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有的不知道可以调解,而法官通过调解,可以使当事人清楚法律的规定,以使被告人因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从而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也使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得到赔偿和心理安慰,即使双方调解不成,也使其双方了解法律的规定,缓和矛盾,减少对法院对抗情绪,同时也体现司法为民观念。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首先是坚持自愿调解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保护刑事被告人的自愿调解权。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性,法官具有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裁量权,而调解方案大多是由法官提出来的,这种状况必然会对被告人的调解意志和调解自由产生重大影响。由于被告人一般处于被羁押的境地,获取案件信息的条件显然较被害人要受局限性,导致被害人和被告人地位的不平等,可能会导致调解的不自愿。因此要注意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尊重被告人的调解意愿,调解必须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其次是坚持合法原则。一方面要保证程序合法,注意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获得诉讼信息方面也应给予在押被告人特别关注,保证诉讼调解的程序正当性。另一方面要保证协议内容合法,对于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权利、义务的协议约定,不得予以认可。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不成怎么办
如果调解不成,受害者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法院按照实际损失判决赔偿。双方已经和解或调解的,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未调解成功的,就无法获得这一从轻处罚的机会,法院可按刑法规定的基准刑量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n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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