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08:42:04 263 人看过

抵押合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无须特别规定,依照主债务合同作相应规定即可。

最高额抵押中,虽然债务是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连续发生,且部分债务已在该期限内被实际履行,但主债务合同仍须规定全部债务在特定的日期以前履行完毕,抵押合同也须相应规定全部债务履行完毕的时间。

抵押合同规定债务履行的期限实际上是确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条件,债务超过履行期而未受偿的,抵押权人即有权要求行使抵押权。

一、债务履行期限与抵押期限

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如抵押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提前消灭;或抵押物因地震、火灾、洪水等原因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期限就会短于债务履行期限;当债务期限到期时,抵押权人得到按期清偿;或抵押物因地震、火灾、洪水等破坏自然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期限就会等于债务履行期限;当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抵押权人仍没有得到清偿,而抵押物未消灭,抵押权人也未放弃抵押权,则抵押期限就会长于债务履行期限。

由此可见,抵押期限与债务履行期限并非同一概念,债务履行期限是确定时间,抵押期限不是一个确定时间。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抵押期限的设定,对履行债务并无实际意义。如某开发商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5年抵押期限贷款,登记机构遇到抵押权人要求对抵押期限作出解释时,常常讲不清楚。过了抵押期限,究竟如何行使抵押权,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但如果作为债务履行,它的期限概念就非常明确。看来,《民法典》未把抵押期限规定为抵押合同的必须条款,不是没有道理的。

二、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担保继续有效吗

担保合同系主合同的从合同,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是根据主合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而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的,主合同内容的变化,有可能改变担保人据以订立担保合同的基础,如让担保人承担超出其订立担保合同时所承诺的责任范围内的责任,必然损害担保人的权益,同时也缺乏法理基础和法律根据;但是不能就此认为未经担保人同意主合同内容的任何变动均导致该后果。如有些主合同的变化对担保人的权益没有任何不利影响,甚至减轻了担保人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现在,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这种情况下虽然未加重担保人的义务,但在计算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时应当注意一个问题。民法典:“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计算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时对担保人来说仍应从原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在该诉讼时效完成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从延长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亦向后顺延,则有可能加大担保人的风险责任,这种风险责任是担保人不应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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