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新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1 16:02:01 466 人看过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一、学校有资格扣留学生的毕业证吗

学校没有权力扣留学生的毕业证。学校扣押学生的毕业证不合法。学校扣留学生的毕业证可以向教育局举报,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从法律上讲,只要学生顺利完成了学业,无论什么理由,学校扣发学生毕业证的行为都违法违规,学生犯罪除外。若学生犯罪也要想教育局申请,因此学校没有权利扣留毕业证。

二、教育部双减政策曝光及认证部门何时调整

中小学生负担太重是义务教育最突出问题之一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深入开展“双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现在义务教育最突出的问题之一还是中小学生负担太重,短视化、功利性问题没有根本解决。一方面是学生作业负担仍然较重,作业管理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是校外培训仍然过热,超前超标培训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一些校外培训项目收费居高,资本过度涌入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导致学生作业和校外培训负担过重,家长经济和精力负担过重,严重对冲了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社会反响强烈。

据介绍,针对以上问题,将按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等思路推进“双减”工作。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坚持应教尽教,着力提高教学质量、作业管理水平和课后服务水平,让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在校内“吃饱”“吃好”,减少参加校外培训需求。同时,在加强课后服务、减轻考试压力、完善质量评价、营造良好生态等方面作出部署,系统推进、全链条推进“双减”工作。

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

目前,一些学校存在作业数量过多、质量不高、功能异化等问题,既达不到温故知新的效果,又占用了学生正常的锻炼、休息、娱乐时间。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双减”工作之一就是要减轻学生不合理的作业负担。此次意见提出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分类明确作业总量、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加强作业完成指导等明确要求,旨在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作业负担。

意见还对加强课后服务提出保证服务时间、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渠道等明确要求。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小学“三点半”放学现象,带来了家长因未到下班时间接孩子难问题,有的还因此把孩子送到校外培训机构,增加了过重校外负担,造成了“校内减负、校外增负”,已经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可以有效解决家长接送难、孩子没地方去的问题;可以充分利用课后时间,提供丰富多彩的服务内容,为学生提供学习和发展空间;还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近年来,教育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据统计,目前全国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数量十分巨大,已基本与学校数量持平,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如果任其发展,将形成国家教育体系之外的另一个教育体系。由于违法违规成本较低,导致无证无照机构屡禁不止,虚假宣传、超前超标、乱收费、与中小学招生入校挂钩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机构倒闭等事件时有发生。此外,近年来大量资本涌入培训行业,展开“烧钱”大战,广告铺天盖地,对全社会进行“狂轰滥炸”式营销,各种贩卖焦虑式的过度宣传,违背了教育公益属性,破坏了教育正常生态。

据介绍,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意见明确五方面举措,一是坚持从严审批机构,二是严禁资本化运作,三是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四是严控学科类培训机构开班时间,五是学科类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还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确保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

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不仅要严格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更要提高学校教育质量,让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缓解社会焦虑,降低家长送孩子参加校外培训的冲动。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推进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区域特别是同一区域校际差异,对于减轻学业负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要通过积极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学区化治理和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同时,要做强做优免费线上学习服务,提供高质量的专题教育资源和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使用率和覆盖面。为向课堂“45分钟”要效率,意见要求,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健全教学管理规程,优化教学方式,强化教学管理,提升学生在校学习效率。学校要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积极推进幼小科学衔接,严格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做到应教尽教。

三、学校老师对学生的财产侵权案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听课、作业、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教育的基本权利。

侵权行为常表现为:因为学生迟到或未完成作业,甚至是家长未在作业上签名而不许学生听课;学生违反纪律被赶出教室等;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指派学生参加一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商业庆典和开幕式等;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如一些学校为应试,放弃和中止许多课程的开设和教学,例如不开音乐课、地理课等。

2、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主要表现是:以未完成作业或不守纪律为由,使学生不能按时下课或放学,或剥夺学生课外自由活动时间;罚站、罚打扫卫生、罚写作业、罚跑步等,以致造成学生身心健康受损害;非法搜身、拘禁学生等等。

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这类侵权行为表现有: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学生、馒骂学生;不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将学生的家庭隐私与学生成绩及行为表现随意公开;给学生取一些歧视性的绰号,或侮辱性的称号,如“弱智”、“笨蛋”等;基于学生的家庭、性格、性别、民族、长相等,以表现的歧视态度和行为侮辱或讽刺学生的父母或其它家庭成员及不公平的评价学生。

4、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导致这种权利受侵害的主要违法行为是体罚行为和变相体罚行为。如有些教师打学生耳光、罚学生劳动、罚学生超量做作业、罚学生吃塑料片、罚学生吃牛粪等等都属于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

5、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若学校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这表明,学生的财产是受法律所明确保护的一种权益。学校、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损坏学生财物、没收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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