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患者得肿瘤法院判赔精神抚慰金1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2 09:01:50 386 人看过

李某因身体不适到某医院治疗,该医院诊断李某患多发性骨髓瘤,并对他进行化疗,后经权威医院诊断,李某并未患该病。李某一纸诉状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近日,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6833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09年10月,李某因肾炎及乙肝等病症入住驻邹城某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因李某偶有流鼻血,血细胞检验显示红细胞、血小板值偏低。经李某同意,某医院为他做了骨髓穿刺特殊检查,并作出多发性骨髓瘤动态观察意见。会诊后,某医院以多发性骨髓瘤、慢性乙肝将李某转入血液科继续治疗。征得李某同意,某医院为其进行0.9%NS250ml+长春新碱0.5mg静脉点滴化疗。点滴期间,李妻携带其骨髓涂片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复查,该医院给出本次髓象不支持骨髓瘤的意见,李妻遂将该意见电话告知李某,李某即要求停止点滴,化疗终止。后李某为求进一步检查,又入住山东省立医院血液科。住院期间,该医院作出《骨髓细胞检查分析报告单》,诊断意见为继发性贫血、巨核细胞成熟障碍。2010年4月22日,济宁市医学会作出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多发性骨髓瘤诊断依据不足,治疗用药缺少正确诊断依据;患者肝肾等脏器功能状况与医方诊疗、用药无因果关系;医方过失延长了患者病程,但没有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故构不成医疗事故。

邹城法院审理认为,某医院未经进一步检查确诊,即将李某转入血液科按多发性骨髓瘤治疗,过失延长了李某病程,并给李某及其家人造成一定精神恐慌,应当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李某慢性肾炎、乙肝均系原发病,与医院化疗用药无关,李某主张因化疗造成身体伤害不予采信。在对案情综合权衡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双方服判息诉。

一、超载保险公司免赔多少

货车与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死一伤,货车车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险,但是因为货车存在超载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主张享有10%的免赔率。近日,商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只赔偿45万,不足部分由车主承担。

2014年3月28日,一辆厢式货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李某当场死亡,电动车乘坐人李某某、李某一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几日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厢式货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厢式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各一份,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受害人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货车驾驶人、车主及承保该车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因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超载行为,根据保险条款享有10%的免赔率,在交强险之外的商业三者险内只同意赔偿45万元。商河县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只承担45万元,不足部分由车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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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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