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的证据第三人有权提出质疑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11:26:07 263 人看过

原告与被告的证据第三人有权提出质疑,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开庭审理时出示,由对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法院才能认证,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来使用。

一、开庭前原告一般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开庭前原告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起诉状;

2、当事人及代理人基本资料;

3、证据:准备证据原件,便于开庭进行证据真实性质证;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或复制证据复印件或者副本,另外需要向法院提交一套证据复印件;

4、事实陈述;

5、辩论意见;

6、调解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二、行政诉讼中质证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证据必须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庭审中,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下面结合行政诉讼,将此中涉及的有关质证的细节分述如下:(1)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4)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同时,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是,经人民法院准许,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鉴于证人是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情况向法庭所作的陈述,因此证人能否正确表达其意志,成为关键。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对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査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三、诉状需要说明哪些事项

诉状必须说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录其姓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最好在起诉状中注明联系方式,确保法院能够准确通知双方及时参与诉讼;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事实和理由部分可以清楚地说明上诉中的基本事实。语言应尽可能简洁,并一般说明销售合同纠纷的发生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诉讼请求部分应明确、具体。提出多项诉讼请求时,应逐项列出编号;

3、证据目录和证据来源。证据时可以提交证据复印件,开庭审理时可以提交证据原件供法院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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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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