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哪些时间限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10 05:15:25 341 人看过

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哪些时间限制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般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有重大误解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如果当事人被胁迫的,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四)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行使撤销权有以下法律后果:

1.合同自始无效;

2.返还财产;

3.折价赔偿;

4.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代位权与撤销权效力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联系是:二者都是债的保全措施,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代位权与撤销权在适用标准和实现程序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如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确定、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实现方式的民事诉讼模式等。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主要是:

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3.两者在效果上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该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只是恢复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对撤消后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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