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必须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9 16:22:53 272 人看过

检察机关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意见是辩护权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以及保证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审理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并对听取意见的方式作了明确的阐释。

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往往流于形式,在一些地方甚至根本没有得到实施。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看,部分检察机关具有强烈的权力本位意识,认为审查起诉完全是检察机关的工作和任务,作为审查起诉机关,自行审查并由侦查机关配合查证,足以使案件顺利公诉,因此,忽视了辩护权在审查起诉过程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辩护律师的角度看,部分律师对于该项制度的意义认识不足,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并不能查阅案件的全部材料,对于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情况没有全面的了解,也就不能形成全面的意见,所以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听取自己的意见持无所谓的态度,有些律师甚至认为提前告诉检察机关其辩护意见会让检察机关庭前有针对性的准备,而不利于在法庭上充分发挥辩护权。这些都是造成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更没有发挥出设立该项制度的作用的重要原因。

一、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意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维护其合法权益,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有着重要意义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自行辩护,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调取、提供自己无罪、罪轻等有利证据,同时犯罪嫌疑人大都对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不熟悉,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因此,这种辩护方式有其局限性。第二种方式是通过辩护人进行辩护,这种辩护方式的优点在于辩护人大多为执业律师,有法律赋予的特殊地位和执业权利,有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因此,通过辩护人进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行使的最佳途径。

当公民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都将会受到司法部门的制裁和处罚,那么公安机关也会根据相关的情况和造成的后果来确定最终的处罚力度,同时国家也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是可以聘请律师来为自己进行辩护的,那么在辩护时也是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辩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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