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哪些情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3 10:51:10 405 人看过

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情形: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等。

一、合同未生效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吗

合同未生效,一般不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对方借合同谈判进行恶意磋商可以要求赔偿吗

对方借合同谈判进行恶意磋商的,可以要求赔偿,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合同无效就代表缔约过失责任吗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如假借订立合同、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等,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8日 15: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损失赔偿责任情形有哪些
    1、承租人应按约定数额、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出租人具有追索;2、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保护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正确地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中国经济法规定,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3、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4、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5、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有添附或进行改装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应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如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补偿承租人因添附或改装所支出的费用。一、融资租赁届满后,租赁物归谁所有融资租赁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的五种情形:1、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
    2023-03-04
    186人看过
  • 法律哪些情形应当承担医疗保险的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一、关于医疗事故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
    2023-06-26
    58人看过
  • 以下哪些情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侵犯植物新品种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侵犯植物新品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023-02-04
    276人看过
  • 侵权但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侵权但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构成该种情形,要停止侵害。1.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合法来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常的买卖合同和合理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的。2.仍然要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善意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人在获知其销售的产品属于侵权产品之时起不得再行销售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
    2023-06-08
    446人看过
  •  偏方引发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偏方行为若导致他人受到损害,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由于过错导致他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则应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存在过错,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偏方行为若导致他人受到损害,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由于过错导致他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则应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存在过错,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 错 与 减 轻 责 任 : 偏 方 责 任 问 题 探 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是我国侵权法中非常重要的两个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我国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是主要的归责原则,调整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而过错推定原则则是指在法律有
    2023-10-03
    319人看过
  • 哪些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在诊疗护理中,有哪些情形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以下不属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医院误诊免责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法律
    2023-04-05
    359人看过
  • 雇员致人损害应当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4-04-30
    117人看过
  •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必须具备的要件有:(一)须有违约行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及迟延受领等诸种违约形态。(二)须受害人有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不同,违约金责任不以损失发生为要件,但受害人必须有损失,违约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须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囚果关系。违约人仅对由于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违约人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时,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一、赔偿责任的规定:(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
    2023-02-09
    74人看过
  • 哪些人应该对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侵害人致人受伤,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根据人身伤害的不同结果,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
    2023-07-02
    203人看过
  • 医疗机构造成患者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医疗机构造成患者损害,在诊疗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承担责任: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3、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024-04-21
    472人看过
  • 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承包人在合同纠纷中应承担的责任如下:1、施工准备责任;2、物资准备责任;3、及时告知责任;4、工程质量责任;5、工程保管责任;6、工程交付责任;7、竣工验收责任;8、工程保修责任;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10、共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一)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二)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三)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
    2023-07-03
    303人看过
  • 订立合同怎样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原则1、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①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例如,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行检验合格后,方
    2023-03-29
    61人看过
  • 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在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学校需要承担监护责任、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等。我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在法人分类上都可以划分为公益性法人单位,其在教学中的权利和义务亦在法律法规上亦有明确规定。可见,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内的教育、管理、保护既是其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不是学校与学生家长通过合同关系来确定的,而是由法律法规确定的。学校没有监护权利和义务。监护权是基于血缘婚姻家庭等人身、身份权利而产生的,对于监护权利的内容及监护人的确定,我国《民法典》已有明确确定。在这些规定中,没有确定学校是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这可以解释在现在社会上的某些民办学校如贵族学校其可以行使部分监护权利的问题。所以,学校的监护权是基于学生监护人的委托,而不是该学校本身所具有的权利与职责。因此,学校的赔偿责任不是
    2023-02-04
    122人看过
  • 在哪些情况下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情形有哪些
    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1、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或者投资不足;2、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者参与研究开发工作不及时;3、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或者协作配合不及时、不紧密。《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4-04-22
    478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鉴定、检验、检测过程中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6
      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鉴定、检验、检测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约定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检验、检测;双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受理申诉、投诉的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检验、检测;鉴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书面结论。鉴定、检验、检测费由经营者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鉴定、检验、检测费用根据双方过错责任承担。不能鉴定、检验、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
    •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商标侵权有哪些情形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4-22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两种。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
    • 在什么情况下,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哪些情况需要赔偿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08
      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
    • 酒店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8
      我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在上述情形之外的情形,学校应当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教育设施损害责任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5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