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改革的尝试已经在执行工作中广泛推广和应用,据说效果很好,是一把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金钥匙。对于债权凭证,在众人大唱赞歌的同时,笔者甘冒天下之大不韪发表一下个人的不同看法,提出笔者个人对债权凭证的质疑意见。
一,债权凭证没有法律效力。综观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债权凭证这一说。中国社会科学院编纂的《现代汉语词典》一书(P981)中将凭证注释为证据,可见债权凭证只是证据的一种,只能作为一种证明文件使用,其效力应远远低于法定的裁判文书。有的法院在当事人第二次申请执行时将债权凭证作为执行依据,更是一种违法的表现。
另外,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案件终结的法定情形不包括债权凭证。债权凭证的发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大家知道法定的出具公证文书的机关是公证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法院没有出具公证文书的法定职权,不能因为法院可以出具裁判文书想当然地认为法院也可以出具债权文书。债券文书的发放必须双方当事人到场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署。而法院在发放债权文书时,往往是为了年底的结案率,在年终突击发放大量的债权文书,也不问当事人在不在场、愿不愿意,根本没有程序可言。因此,笔者认为债权凭证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可言。
二,当事人对债权凭证不感冒。当事人打官司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一纸文书。如果当事人要的是一纸文书的话,那法定的裁定书判决书哪一个不比债权凭证强?要债权凭证岂不是多此一举。债权凭证的好处据说是可以把有限的执行力量投入到更需要执行的案件中去,请问法律规定哪些案件是更需要执行的案件?人民利益无小事,当事人的哪一个案件不需要得到法律真正的保护?
三,债权凭证只成了法院提高结案率的手段,降低了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为执行人员司法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案件执行不了,发债权凭证;当事人没有达到执行人员的要求,发债权凭证。债权凭证是个框,任何原因执行不了的执行案件,都可往里装啊!法院的结案率表面上是提高了,可老百姓的利益却没有得到真正的法律保护。况且,发放了债权凭证的案件还要马上恢复执行,实质上并没有从根本上减轻法院的工作量,却在有些时候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对于当事人来说,
他们最希望的还是债权凭证制度能够真正地发挥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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