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抗辩,是指义务人或者被要求履行义务的人,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否定权利人或主张权利人所提出的请求。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例如在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中,都有可能存在抗辩,通常称之为一般抗辩:有权提出抗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债券债务关系,因而基于一般抗辩,也形成了特殊的票据抗辩制度。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在一般法律上,通常对于抗辩权,并无特别的限制,承认所有的民事权利主体均享有平等的抗辩权。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依法予以拒绝的行为,是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票据债务人用以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
由此可见,票据抗辩包含如下内涵:首先,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它不仅包括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也包括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次债务人。抗辩是对抗权利人的履行请求并说明理由。就票据关系而言,票据权利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负的票据债务,正常情况下应当履行债务。但是,当票据本身不具备合法形式。或者发现持票人为不法取得票据时,仍要债务人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就会损害正当权利人的利益,也将使债务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其结果,必然使不法者受有利益,守法者反遭损害。为维护票据流通之安全,为达到法律公平正义之目的,我国《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抗辩权,规定抗辩事由,允许票据债务人遇有法定抗辩事由时,可以提出理由对抗持票人,不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其次,票据债务人应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出一定合法事由进行抗辩。票据抗辩的结果是债务人有权不履行票据债务,而票据又要求债务人无条件履行债务。如此来说二者存在冲突应该由法律进行协调。协调的办法就是限制双方的权利。协调的原则是法律倡导的公平、正义以及效益的原则。该法规只有在法定事由发生时,票据债务人方得行使抗辩权。否则,债务人滥用抗辩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定事由范围内,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这便是法律对票据权利人请求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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