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发展规律看,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规律是围绕着保障人权进行的,在人权保障的规律之下,对于复核阶段律师会见问题、约见问题、死刑案件辩护问题应该完善。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将律师一年的实践总结为七大问题。
问题一程序不是独立司法程序,司法援助如何实施?假设在这个程序下没有律师参与,法院要不要指定律师给他进行辩护,我们觉得这个问题很重要,也是需要明确的。
问题二在死刑复核程序当中,律师能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关于这个问题,过去基本上是不行的,只能律师延续,在条件允许时候,我们希望最高法院有个明确的态度。
问题三律师能不能阅卷,能不能到最高人民法院复制案卷,尤其死刑复核程序,新聘任的律师,材料可能没那么充分,我们希望最高法院同意律师阅卷;阅卷问题可能是最重要的问题,特别是新律师阅卷的问题,因为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最高法院不接待律师阅卷。
问题四死刑复核律师是否可以调查取证的问题。这可以分成两个问题来说:比如律师有线索又有能力自己调查取证,我相信最高人民法院是同意的,最高人民法院也会接受律师调查的证据。问题在于如果律师能力不够,不能完成调查取证,能不能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取证,这可能就是一个问题,我们也希望在这方面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比较明确的解释。
问题五是否允许当事人在复核阶段委托新律师,新委托的律师是否可以会见被告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没有关于死刑复核律师介入、查阅复制案件材料以及会见被告人等规定。并且死刑复核五个庭的地域管辖和分工没有公开,有律师连辩护意见寄给哪个庭都不知道。现在省高院何时将案卷送交最高院、最高院何时进行复核,律师无法从正式渠道获知。
问题六死刑复核阶段可否提交新证据。提交证据应该是可以的,最高法院可以接受律师提交新的证据,问题是要提交新证据,怎样办理提交手续,如果有新证据,需要最高法院进行核实,具体怎样操作,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规范这些做法。
问题七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的工作究竟是以什么样的状态在复核裁定里得到呈现?按照现在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应当听取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该附卷。换句话讲,在这个司法解释里所强调的只是要听,是否听取,如何听取,听了以后有什么反映,是反对还是肯定,这个律师无权过问,意见只是附卷,证明你提出来过,但是在死刑复核裁定里,不加以体现。
如果辩护律师的参与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定位,他的身份是很模糊的,他所提出的意见究竟是辩护的意见还是公民意见,在判决书当中不能作为正式的主体身份加以呈现,法院也无须回应,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技术问题在根本意义上都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法律方面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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