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航员指挥并不免除船长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11:28 419 人看过

2004年9月澳大利亚法院的两个判决提醒人们,根据澳大利亚法律,领航员在船上指挥并不免除船长和高级船员对船舶安全的责任。在最近的运输与贸易电子公告中,PhillipsFox评论这两个案件,认为判决并不惊人,只是明确的说出了对法律的通常理解。另一方面,可以理解船东对强制指定的无照领航员的指挥负责而感到的困惑。同样,由当地港口管理局指定的领航员引起的对码头的损坏由船东承担严格责任显得难以理解。然而,判决提醒人们,澳大利亚法规定,领航员在船上指挥并不免除船长和高级船员对船舶安全的责任。领航员在船上仍然一直听从船长的命令,与该领航员是强制指定的无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2: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船长相关文章
  • 医疗并发症应否免除民事责任
    目前,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医疗机构经常以并发症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医学会的鉴定专家也以并发症为由认定患方提出的损害后果不是医疗事故,并发症有被滥用的倾向,成为一些医疗机构作为免除责任的常用手段。并发症应否免除民事责任,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一、并发症的定义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学者对并发症的定义有以下几种:1.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如消化性溃疡可能有幽门梗阻、胃穿孔或大出血等并发症。2.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笔者认为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的,或者由诊疗操作引起的能够预见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并发症容易与合并症、后遗症、医疗意外混淆。合并症是指在特殊的生理状况下或者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合并发生了另外一种或几种疾病,后一种疾病不是特殊的生理状
    2023-06-05
    70人看过
  • 连带责任保证人多长时间免除责任
    一、连带责任保证人多长时间免除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责任一般为合同规定的时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二、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有先诉抗辩权吗保证人之间没有先抗辩权的。保证人可以选
    2023-05-06
    215人看过
  • 船长的航运义务
    一、航运义务的含义和内容航运义务(DtyofNavigation),指的是船长按规定应尽的一种责任。当船舶装卸完货物,已完成航行准备时,船长得按原定航行计划立即开航,不得无故拖延开航时间,除非遇有不可抗力或救助等情况外,亦不得随意绕航,即要求应取航海术上最安全、最便利的航线直航目的港。故有的学者将此项义务称为“遵照(守)预定航程之义务”。二、航运义务的由来船长是船舶的最高行政长官,对船上的管理全面负责。船长既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实施的责任者又是体系运行的监控者。因此,船长作为公司在船的最高领导,一定要严格履行航运义务。三、航运义务的相关立法有些国家的船员法或海商法都有关于船长航运义务的规定,如日本船员法第9条、德国商法典第516条,就是船长航运义务的规定。有的租船合同亦有此规定,如中甲租船公司定期标准租船合同第20规定,船长和水手应尽快完成所有航次并提供惯常的协助。船长应履行此项义务。
    2023-05-01
    204人看过
  • 追问船长的责任
    由于拥有整个船只生产的主要决策权,加之该市渔船分布多、广、散、流动性大、不易管理的特点,船长在安全生产上的责任更显重大。但有些船长对安全生产并非如我们期望的战战兢兢。一位在海上打过二三十年鱼的老渔民告诉笔者,十月份该镇前进村某渔船就发生过一起触礁沉没事件,导致多人伤亡。事故发生时船长竟在睡觉,而叫并无多大经验的一个外地人开船。由于不熟悉海面情况,这艘船撞到了一块暗礁上。更普遍的问题出在职务船员证书上。按照有关规定,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4名职务船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在取得证书后方可出海。渔船出入港时必须四证齐备。而实际上,四证齐全的船只不超过40%。许多船长要么怕麻烦、要么怕耽搁生产,不愿参加培训、学习。出入港证件检查时则靠与其他船只之间互通有无来应付。由这些缺乏安全生产知识的人来掌舵,不能不说是一个危险的因子。但是船长做出的冒险有时并不仅仅出自他自身。近年来,渔业资源大幅衰退,使得
    2023-04-25
    66人看过
  • 连带责任保证多少天免除责任保证人免除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人三年后就会免除责任,自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应当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一、出纳担保书约定不明有效吗如果出纳担保书担保期间约定不明,则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期限过期的,担保人不需要再对债权承担法律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在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旦保证期间届满,其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保证期间届满会有怎样的法律效果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是指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或者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将导致保证责任消灭,债权人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后,将导致保证责任消灭。在此情形下,尽管主债务依然存在,但债权人只能向主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而不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在于,保证期间的届满会导致权利本身的消灭,而不仅
    2023-03-23
    223人看过
  • 航次租船合同船舶水尺不准造成损失有什么责任
    (1)默示条款:①船舶具有适航性。适航性担保的含义是:船舶在开航时具有适航性;在装货时,船舶适于接受特定的货物。②合理勤勉的担保。船舶应以合理的勤勉驶抵装货港,并以合理的勤勉驶迭目的港。③船舶不绕航的义务。如果在程租船合同中没有相反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应默示担保船舶按照通常、合理的航线行驶,不得不合理地偏离该航线。(2)明示条款:①船舶所有人应提供船舶,并对船名、国籍、船级、货物载重量以及订约时船舶的位置作出说明。②船舶所有人担保他的船舶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到迭装货港——销约条款。③船舶所有人担保将装上船的货物运至签发提单时指定的卸货港口。④船舶所有人对由于船舶不适航和货物积载不当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负责。租船人的义务与责任:(1)默示担保不装运危险品:按照英国判例法,租船合同的租船人应默示担保不装运危险品。(2)明示条款:①提供满载的货物。首先,租船人有责任提供货物。其次,租船人应提供满载的货
    2023-03-06
    160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船长
    词条

    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后,船长应当带领船员尽力进行施救,如果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船长是由船舶所有人指派或聘用的,负责船上一切事务的人。船长是全船的最高负责人。船长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持有船长的适任证书;受船... 更多>

    #船长
    相关咨询
    • 交通协管员指挥不当造成谁的责任?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2
      按事故的形成原因和各方在事故形成过程中的过错决定事故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 企业违章指挥人员承担的责任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22
      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企业行政方面应当及时研究,按照企业法,建议企业停止违章指挥,同时保障安全生产也是厂长。职业危害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作业场所存在着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尘毒危害和工业性毒物工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果断地作出处理决定,如果不采取措施,而且这种苗头已非常明显,不得推诿。企业或现场指挥人员应及时研究工会的建议,而不是去直接制止或组织
    • 违章指挥指挥劳动安全的责任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5
      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企业行政方面应当及时研究,按照企业法,建议企业停止违章指挥,同时保障安全生产也是厂长。职业危害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作业场所存在着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尘毒危害和工业性毒物工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果断地作出处理决定,如果不采取措施,而且这种苗头已非常明显,不得推诿。企业或现场指挥人员应及时研究工会的建议,而不是去直接制止或组织
    • 指挥不当发生事故责任在谁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11
      视情况而定,具体责任没有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责任没有规定。因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必须是事故调查组以事故调查得到的证据,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和责任人。
    • 在责任期间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管理船舶中的损害赔偿的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1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在责任期间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使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