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某于2008年初进京务工,受雇于一家北京某木材加工厂,谁料,进京第二天,便在坎伐树木中身亡。为此,李某的父母及妻儿将该木材加工厂及投资人蒋某告上法院,索赔490121.5元。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蒋某及北京某木材加工厂连带赔偿原告324951.50元。
李某来京第二天,即2008年2月18日,李某被被告雇到工地砍伐树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被告违反安全保障规定要求违章冒险作业,造成李某当场被树砸死的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一直试图和被告协商解决未果。现我们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90121.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受雇于北京某木材加工厂,双方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在雇佣工作过程中,北京某木材加工厂的其他雇佣人员砍伐倒下的树木将李某砸倒身亡,北京某木材加工厂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北京某木材加工厂系蒋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因此蒋某应对北京某木材加工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原告方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它项诉讼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具体确定相应项目的赔偿数额,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蒋某和北京某木材加工厂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495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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