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丧失救济有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6:03:11 272 人看过

一、票据权利丧失救济有什么法律后果?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是有限制的,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却未付款,应立即暂停支付,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从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向持票人付款的,也不再承担责任。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仅仅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关键是要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申请人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主要理由、事实。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受理法院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6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所出示的票据与申请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即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所出示的票据如果是申请人寻找的票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按普通程序以票据纠纷案件审理。在申报权利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作出后,法院予以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示支付,即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定向付款人请示付款。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受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如,甲公司的一张支票遗失,乙捡到后去丙商场购物,如果丙商场是在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前受让该支票,则丙商场享有票据权利,甲公司应支付票款,如果丙商场是在甲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受让,则丙商场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向诈骗人追索货款。由此可见,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必须采取的,而且是迅速采取的补救措施。

3.普通诉讼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须有明确的被告,采取这种措施应确指票据在谁手里,否则法院无法受理。有些国家规定,因毁灭、被盗、或其他原因丧失票据的,其票据所有人应就其对票据的所有权,阻止其提示票据的事实以及票据条款作出适当证明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向票据上负责的任何当事人追偿。法院应要求其提供保证,以担保被告不因票据提出的其他权利主张而受损失。在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不会以这种方法作出判决。

最后,再简单讨论一下声明作废。声明作废是我国习惯上采取的一种方法,即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

声明作废有助于防止票据金额被冒领,也能使善意第三人在受让一张票据时明确该票据是否为遗失票据。转让人票据权利是否有瑕疵。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被我国法律所认可,因而声明作废的做法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票据遗失要怎么处理?

如果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票据大多都是由个人进行保管,由于各种保管因素,或是其它方面的原因,都会造成票据的丢失和被盗,持票人可以到相应的付款人或是代理付款地点进行挂失处理,并以此来终止支付业务。并在挂失以后向支付以后就要向人民法院进行公示,或是催告处理,也可以直接到本地区所在的法院等国家行政部门进行诉讼。

对于可以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是写有现金字样的代理人,还有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如果是以现金为字样的银行本票,如果相关条件成立,或是要素齐全,可以填写齐全的支票以备进行使用,如果是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也可以进行挂失处理。

对于一些没有写明现金的银行汇票或是没有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支票,如果没有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是不允许挂失处理的,对于未进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我们也不能够进行挂失处理。

由于公示催告的权利申请人,如果与付款人的权利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那么,可以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进行提起诉讼,也可以由失票人提出诉讼。对于提起诉讼的法院如果接受处理以后,可以终结公示的程序,召集申请人与付款人以后,再进行诉讼程序的处理工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7日 14: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票据权利相关文章
  •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
    票据丧失后救济措施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是要保护失票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还有一个就是要寻求一种新的手段来实现其权利。由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有着不可分离的依附关系,因此票据权利的产生以有效票据为前提。持票人所持票据一旦丧失,其权利便失去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在票据相对灭失的情况下,更有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然而,票据毕竟不是纸币,也不像一般财产权那样随着物的形态的丧失而导致民事权利的丧失。如果并非基于持票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不当然消灭,只是在行使权力上发生相应的困难,必须而且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获得补救。因此,保障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损害,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以调整票据丧失后各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乃是各国票据立法设计票据丧失后补救制度的价值和理论基础所在和依归。票据丧失的救济措施的特点之一就是它仅仅是
    2023-06-06
    383人看过
  • 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①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支票;(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②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失票人可以先办理挂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③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2)公示催告①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
    2023-06-06
    388人看过
  • 票据丧失及其法律后果
    各国票据法虽然对票据丧失一词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它们对票据丧失一词的具体含义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无论在票据法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票据丧失的理解都还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票据丧失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情况。它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实物形态已经不复存在,而使持票人无法对其实施占有的情形,如因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损而毁灭等。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但持票人无放弃票据权利的意思而失去对票据占有的情形,如票据的遗失、被盗、被抢等等。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票据丧失往往大量地表现为票据的相对丧失。对于票据的绝对丧失,通常认为这应当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如果持票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不能确定是票据的绝对丧失还是票据的相对丧失,则应当推定为票据的相对丧失,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票据丧失的
    2023-06-06
    215人看过
  • 票据丧失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1、失票人因失去了票据,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是完全证券,是票据权利的象征,离开票据就无法主张票据权利,失票人失去票据之占有,自然无法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为提示证券、缴回证券,失票人失去票据,不能向票据债务人为提示行为和缴回票据行为,从而也就无法行使和实现票据权利。2、失票人能够采取法定救济方法,防止损失。失票人虽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是失去票据并不像货币丧失那样不易获得法律的救济。票据法为维持票据的安全性,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和促进票据的使用,特别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救济制度。这一制度,专门解决票据丧失所发生的权利义务,使失票人有最后的但是十分可靠的法律保护条件。按照这一制度,失票人只要及时采取法定救济方法,就可免受损失。3、失票人未及时采取法定救济方法,票据款项被他人冒领而无法查明或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失票人承担损失。票据绝对丧失的,任何人都无法占有原有的票据,也就
    2023-06-06
    353人看过
  •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有哪些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3、普通诉讼。《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支票的挂失和止付是什么意思?支票的挂失止付是指基于一定因素,将已开出的支票向银行申请停止支付的过程。且一般需要遗失人向开户银行提交挂失止付通知书。经开户银行查询支票未支付后,在挂失的第二天起3天内向法院申请催告或诉讼。最后,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告时,即可完成挂失支付。二、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侵犯实体权吗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持票人汇票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汇票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
    2023-03-23
    390人看过
  • 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方法有哪些?
    1.向付款人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告知支付人,要求支付人暂停付款的一种方法。2.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可背书的转让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发生公示催告事项失权后果的特殊诉讼程序。3.声明作废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通过此方法,可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防止票据被冒领,或使他人收受该票据时明确其来源及其效力。4.由于公示催告存在着难以传达到确定的付款银行、难以引起企业或银行所注意、有碍于票据流通使用等弊端。为此,我国法律赋予了失票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律师补充: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
    2023-05-07
    227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 更多>

    #票据权利
    相关咨询
    •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2-24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3、普通诉讼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票据除权后的合法持票人有什么救济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04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现实占有票据为前提。的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权利和票据本身分离,赋予了失票人在不占有票据的情况下,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取得票据利益而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因此,除权判决的效力仅是宣告票据权利的物质载体无效,既非创设新的票据权利,也非恢复票据上的实质权利,仅是对票据权利的重新确认;同时,票据作为设权凭证,除权判决所确认的票据权利内容应与被宣告无效的票据权利一致,而不能优于原票
    • 如何救济承兑汇票票据权利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救济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挂失止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二、公示催告: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受理法院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地即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票据丧失后应当怎么进行补救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2-10
      1、挂失止付。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 2、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诉讼。而在票据丧失的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被告或者无法确定被告的
    • 票据除权后的合法持票人包含什么救济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04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现实占有票据为前提。的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权利和票据本身分离,赋予了失票人在不占有票据的情况下,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取得票据利益而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因此,除权判决的效力仅是宣告票据权利的物质载体无效,既非创设新的票据权利,也非恢复票据上的实质权利,仅是对票据权利的重新确认;同时,票据作为设权凭证,除权判决所确认的票据权利内容应与被宣告无效的票据权利一致,而不能优于原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