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结束可以拒绝帮教吗
可以选择拒绝参与安置帮教。
在缓刑期结束之后,您是否需要接受安置帮教服务并非是强制性的。
尽管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他们在缓刑考验期间,需要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但是这并不表示在缓刑期结束之后的安置帮教会自动而然地展开。
实际上,安置帮教并无任何强制性约束力,它并不能算是缓刑期结束后的必然程序和义务。
当然了,若是在此期间,您能够保持良好的行为举止,并且未曾有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或规定的情况出现,那么在缓刑考验期限届满之际,原本判决的刑罚往往将不再执行,且会由有关机关正式发布公告通知。
《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被判缓刑者无法获取无罪证明。
因为被判定为缓刑就意味着个人已有犯罪记录储存于史册之中。
那么究竟哪些人才能获得缓刑呢?其前提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他(她)所犯下的罪行必须属于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犯罪者有明显的行为转变,即他们确实有改过自新之意且法庭认为在短期之内停止对他们施加刑期也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最后,该罪犯不能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脑成员。
敬请注意,缓刑实际上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措施,对于那些被判处缓刑的人而言,他们只是在缓刑考验期间接受社区矫正,而不是将原本的判决立即加以执行。
但最终的决定权则取决于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具体表现情况,如果他们表现出良好的态度和改变的话,可能会无需执行原来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n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n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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