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有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满足教学和实习岗位;
5.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6.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9.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10.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1.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设立的学校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10万元。
(三)所需材料:
1.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申办报告一份;资产来源、产权、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一份。
2.正式设立: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可从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或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可从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或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9)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10)校长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上岗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1)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2)职业指导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3)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4)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申办者还必须提供相应原件供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3.变更:
(1)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报告;《民办学校章程;财务清算情况表;新任法定代表人具有公民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证明及学历、任职资格证明;
(2)变更行政负责人(校长):变更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申请报告;《民办学校章程;新任行政负责人具有公民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证明及学历、任职资格证明;
(3)变更学校名称:变更学校名称的申请报告;《民办学校章程;
(4)变更学校地址:变更校址的申请报告;《民办学校章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产权证、与新校址的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协议书(租期不低于3年);
(5)培训层次、类别变更:培训层次类别变更的申请报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培训工种和层次申请表及《民办学校章程;购置设备、设施发票;聘用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设置的工种、开设课程材料;
4.分立、合并:
(1)分立合并申请表;
(2)原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同意分立、合并文件;
(3)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
(4)原学校财务清算有效证明文件及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中介机构验资评估报告);
(5)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承担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和《民办学校章程;
(6)人员情况表;
(7)培训场地及设施表。
5.自行终止:
(1)学校自行终止申请报告;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行终止登记表;
(3)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学校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如果有在校学生,应该保证学生妥善安置,继续学习);
(4)学校章程要求终止的,提供章程规定;
(5)《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或办学资质证明文件;
(6)民办学校如有债务,应按下列顺利和内容清偿学校财产并形成书面清偿方案: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的捐赠财产或者公益信托财产,是否按照捐赠或者公益信托协议的规定,依法继续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四)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基本材料。
2.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处受理。
3.筹设、正式设立的,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分设、合并、变更、自行终止的,审查相关资料,形成审批意见。
4.报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同意后,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五)办理时限:1.申请筹设: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2.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答复。3.其它情形的,在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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