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期羁押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追究超期羁押行为的刑事责任包涵着两个问题:一是对超期羁押行为应以何罪论处,二是对于哪些情形的超期羁押行为以犯罪论处。
(一)对超期羁押应以何罪论处。
一般来说,超期羁押行为既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也可能成立滥用职权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超期羁押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有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有的认定为滥用职权罪。我以为,对于故意实施超期羁押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来,较长时间的非法羁押他人、剥夺其人身自由,就可谓给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但由于人们对人身自由这一权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轻视、忽视人身自由这一利益,未能将对人身自由的剥夺认定为造成了严重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有滥用职权致人重伤,死亡等肉体上的损害才认定为给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才构成滥用职权罪。因此,如果将超期羁押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那就意味着只有当超期羁押致人重伤、死亡的,才构成犯罪,必然过于缩小了对超期羁押行为处罚的范围,不利于抑制超期羁押现象,不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2、对超期羁押行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在超期羁押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如果对这种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则难以实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原则,也与刑讯逼供等罪处罚不协调。而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则完全可以根据超期羁押是否造成了重伤、死亡、超期羁押的时间、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等情节,判处相应的刑罚。
(二)对于哪些情形的超期羁押行为以犯罪论处。
凡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因此,一方面,我们不能因为超期羁押现象较为普遍,而人为地将超期羁押构成犯罪的范围限缩得太窄,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犯罪的本质与构成要件,将任何超期羁押行为都作为犯罪处理。下面从三个方面提出超期羁押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具体标准:
1、超期羁押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超期羁押行为导致被羁押者伤害(含重伤与轻伤)或者死亡的;超期羁押并对被羁押者实施暴力、变相肉刑、侮辱行为的;不执行释放被羁押人的有效法律文书或监督机关发出的纠正超期羁押通知书,超期羁押达到24小时以上的;多次超期羁押或超期羁押多人的;超期羁押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超期羁押行为构成犯罪的主体,只限于超期羁押的实际决定者或直接实施者,换言之,只限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被迫执行超期羁押决定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3、超期羁押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只限于故意,即明知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已超期因而侵害了其人身自由,却继续羁押,希望或放任侵害人身自由的结果发生。过失导致超期羁押的,不成立非法拘禁罪;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但过失导致超期羁押,造成被羁押者死亡、多人伤残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可视性质与情节以玩忽职守等罪论处。
强化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应当解决好以下问题:
(1)注意根据超期羁押的不同情况确定应当追究的责任,既要明确办案人员的责任,也要明确主管领导的责任;
(2)注意处理好非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衔接,不能留有漏洞;
(3)在操作程序上,应当衔接好追究非刑事责任的程序与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4)应当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人对超期羁押提出异议、有关部门对异议进行处理等权利救济程序;
(5)应当为责任追究权力机关(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有效保障机制,避免有些部门或者地方基于各种原因阻挠责任追究。为此,应当强化、强调中央和省级公安司法机关在超期羁押责任追究中的作用;
(6)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避免超期羁押,而不是为追究而追究。为此,应当加大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公安司法人员充分理解超期羁押的严重危害性,提高人权保障和维护法律秩序的意识,自觉严格执法。
二、关于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划分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含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法律里来讲16岁是一个很明显的分界点,如果年满16岁,并且已经可以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那这个16岁就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16岁依然没有靠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收入,这个就不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公民一旦满了18岁,就都被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超期羁押投诉的部门是
超期羁押投诉部门是法院所在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当地法院的检察部门检察科或民行科举报、法院的上一级部门。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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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什么需要间接承担责任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0应为侵权法实际为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双方有时重叠,有时分开。一般来说,侵权行为者就是侵权责任的承受人,这是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就是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并非归于一人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侵权行为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由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因公所为侵权行为由公司或雇主承担侵权责任等等。这是一种间接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