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的最终判决会高于检察院吗
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一般不会高于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毕竟人民法院一般都会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在进行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量刑不当的,可以让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然后再按照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决,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愿意调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具体的情况来判决,在这种情况写,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才有可能高于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才能在提起公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量刑建议,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来判决。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并且人民检察院不愿意调整的,人民法院才会不采纳量刑建议,而是按照具体的情况来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n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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