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一)保险期限届满。
(二)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三)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解除后果是怎样的
(一)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
(二)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三)赔偿损失,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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