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见问题解答
社会保险费问题解答如下:
一、生育保险相关问题解答?
1、参加生育保险时需同时参加养老、医疗保险。
2、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各类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在编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产时,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4、生育保险待遇享受:
(1)、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上月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平产90天,难产105天;
(2)、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补偿平产1500元,难产2200元。
办理享受待遇时间:
产假满1个月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生殖健康服务证;
(2)、婴儿医学出生(或死亡)证明;
(3)、住院发票;
(4)、出院小结(或医院诊治证明);
(5)、本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
(6)、劳动合同;
(7)、单位开户银行许可证;
(8)、男方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增加结婚征,女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办的企业在社保参保登记后,与社保签订《永康市社会保险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应用单位授权加密卡使用协议》,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经办人身份证,领取加密卡。
三、享受社会养老金待遇条件是什么?
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中间间断对以后享受养老金待遇一定会有影响。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转公司的如何办理?
1、到地税部门中断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2、凭地税注销登记表到社保办理中断自由职业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3、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办理增加手续。
五、工伤认定需带资料?
治疗稳定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复印件、发票原件、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挂号处的工伤联络处结算。
六、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先缴费后享受的原则,首次参保人员年龄超过35周岁的,缴费满6个月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年龄不满35周岁的,医疗待遇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解答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遵守哪些条件?
答:(一)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并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用人单位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四)用人单位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本市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残疾职工有关证件及用工档案必须完整。
二、用人单位按月15日前申报残疾人保障金缴费基数的计算公式:
(一)未安置残疾人职工计算公式:单位上一月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人每月缴费基数)×1.5%
(二)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或达不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单位上一月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人每月缴费基数)(出现负数按零申报)。
(三)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企业单位的月份内的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按照其实际在职人数确定。
(四)残疾职工:必须持有本省范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三、当年新办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按实际经营月份(以工商注册为依据)计算征收。
三、当月新增安置就业或减少残疾职工如何确认?
答:(一)当月安置残疾职工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25日前向市残联和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相关资料,经市残联审核确认后,从次月起自行计算减征残保金。
(二)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残疾人职工本人,在解除当月25日前到市残联做好解除备案工作;同时,从次月起自行计算调整减少安置残疾职工后应申报缴纳的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在月份内安置残疾职工而逾期办理确认手续的,视同在当月未安置残疾人处理。
四、年度残疾职工就业审核和确认的时间如何规定?
答:当年12月1日—次年的1月15日内向市残联申请当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确认。
五、年度残疾人员就业审核和确认需带哪些资料?
答:残疾职工安置人数由市残联予以核准。年度已安置残疾职工用人单位,按实填写《残疾人就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安置残疾职工名册》,并根据实际安置月份凭下列资料到市残联办理申请核准手续:
(一)残疾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在职在岗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某一月份发放全部职工工资的有效凭证(原件)、复印件和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银行存折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参保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地方税务机关出据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六、安置残疾人员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如何报送相关材料?
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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