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新区《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03:40:27 8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申请单位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申请。

二、办理材料

A4纸,加盖单位公章。

由工商部门出具,原件备查,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注册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新区分厅阅读办事指南,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通过大厅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预受理通过;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通过大厅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通过大厅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受理不通过。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包括实地核查和听证(非必须特殊程序,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药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2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证窗口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2号、3号、4号、5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包括实地核查和听证(非必须特殊程序,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药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2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证窗口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楼A区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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