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权可不可以设定权利质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5 11:21:32 252 人看过

一、民法典中债权可不可以设定权利质押

民法典中规定债权不可不可以设定权利质押,可不可以设定权利质押的权利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债券,存款单,可不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及汇票,支票等。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不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不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不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不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民法典中债权债务多久可不可以清算

《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债权债务清算的时间。在公司法中,解散后十五日内应当开始清算。法人解散必须清算。但是因为合并或者是分立而解散的不用清算。若是没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民间借贷债权人可不可以转让债权?

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如果民间借贷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可不可以进行转让。

在转让民间借贷债权时,并不需要征得借款人的同意。所以,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给债权受让人的,出借人不必因此受到约束而不敢轻易转让债权。

但是出借人在转让民间借贷时,一定要通知债务人,只要出借人按照法律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个债权转让就合法有效。

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n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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