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借贷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1:13:47 246 人看过

[受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3月21日

[裁判字号]:(2007)州民一终字第13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苗族,干部,住(略)。委托代理人向宏军,泸溪县兴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军,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苗族,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宏军,泸溪县兴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军,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符智明,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原审被告李代学,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上诉人吴某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不服泸溪县人民法院(2006)泸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及其代理人向宏军、被上诉人张明军及其代理人符智明、原审被告李代学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8月1日,李中华在被告李代学的担保下从原告张明军处借款2万元,约定2006年9月2日还清;2006年8月10日,李中华又在被告李代学的担保下从原告张明军处借款1.5万元,并约定2006年9月10日还清;后李中华未按借条约定的时间还清此两笔借款,原告也曾多次找到担保人李代学催促李中华还款,但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于2006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李中华清偿借款,并要求被告李代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后,2006年10月31日李中华因病去世,原告张明军遂以此3.5万元借款为家庭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变更李中华妻子吴某为本案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李代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一)原告提交的李中华借条2张证明李中华在被告李代学的担保下从原告张明军处先后借款3.5万元,并约定第一笔借款和第二笔借款分别于2006年9月2日和2006年9月10日还清;(二)原告提交的原告张明军、被告吴某、李代学以及李中华的身份、户籍证明证实了原、被告双方与李中华的身份情况;(三)被告吴某提交的泸溪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了李中华于2006年10月31日7点30分抢救无效死亡。对被告吴某提交的其它证据均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李中华从原告张明军处所借的3.5万元欠款用于赌博,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代学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李中华因病住院,但不能证明此3.5万元借款用于李中华住院治病。

原判认为,李中华2006年8月1日、2006年8月10日先后两次在被告李代学的担保下从原告张明军处借款3.5万元事实存在,依法应予清偿,但李中华现已死亡,因该笔债务系李中华与被告吴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吴某对该笔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代学系该笔债务的担保人,因其担保方式约定不明,应按连带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吴某清偿原告张明军借款3.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李代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10元,被告吴某、李代学各承担705元。

吴某上诉提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真相,另作判决或发回重审。等。

被上诉人张明军答辩称:李中华从被上诉人处所借的3.5万元现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等。

在庭审中,上诉人吴某的代理人向宏军提供了吴某与其夫李中华的《离婚协议》、《夫妻分居协议》及杨秀树的证词。被上诉人张明军的代理人符智明提供了泸溪县人民法院(2006)泸民事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和张胜的证词。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之夫李中华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军处借款,有李中华手书的借据为凭,证据确实充分,吴某上诉提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李中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其第一次借款之次日就去住院治病,第二次借款又处于住院期间,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此笔借款用于赌博,从而一审判决认定其所借之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正确的。上诉人吴某所提供的杨秀树的证词,证明不了李中华跟张明军借款就是用于赌博的事实。上诉人吴某提供的其与其夫李中华的《离婚协议》和《夫妻分居协议》关于债务由李中华承担的约定,因事实上二人并未离婚,并且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而本院对其提出的另作判决或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上诉人吴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滨

审判员:谷平衡

审判员:王波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龚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3: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离婚协议相关文章
  • 邓某诉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号】(2007)海民初字第13051号【案情】原告邓某(以下简称原告)诉称:我于2005年11月14日应聘到被告公司工作。被告于2006年8月15日的公司全体会议上,多次声称本人有偷盗拆卸他人自行车的行为。由于原告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后来原告通过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申诉,被告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再次称原告“其在公司期间,还发生过偷盗拆卸社区他人自行车的不良行为”以及“利用公司电话及互联网进行欺诈等有损公司利益的不良行为”。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发生被告上述行为。被告凭空捏造事实,诽谤原告,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损害,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赔偿侵犯原告名誉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2006年8月15日公司会议录音、被告
    2023-06-01
    340人看过
  • 何某与元某货款纠纷案
    何某系某厂投资人,元某系中山市某镇一个体户,元某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于2001年注销工商登记。何某自2003年至2007年期间与元某有业务往来。2007年9月,何某将与元某的货款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庭下和解后,何某向法院申请撤诉。之后,元某一直不履行和解协议,何某多次催讨无果后,无奈找到律师希望通过诉讼追回货款。2008年7月,何某在律师的帮助下,持相关收据和法律文书再次起诉元某和在收据中签名收货的谭某等,要求被告偿还2005年年底左右的货款和利息损失。一审中,谭某答辩认为自己是元某的员工,其签字收货行为系职务行为,本人不应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元某承认其本人签名的部分,并认为自己已经还清所欠货款;否认谭某是其员工,认为谭某签名的收货与自己无关。何某则主张谭某是元某员工,但因时间和取证条件限制,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元某未能提供单位员工名册等证据证明谭某并非其员工,应承担举证
    2023-06-04
    76人看过
  • 赖某借用合同纠纷
    审判委员会
    上诉人(一审被告)葛建立,男,1955年3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杰,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巩小怪(曾用名巩善培),男,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一审被告赖国均,男,1942年7月17日生,汉族。葛建立因与巩小怪、赖国均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6)鼓民再字第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葛建立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宪章,巩小怪、赖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6)鼓民再字第0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卫
    2023-04-23
    114人看过
  • 王某借用合同纠纷
    原告李军,男,1976年4月5日出生。被告王玉祥,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秀阳,鹤壁市淇滨区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原告李军与被告王玉祥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玉祥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军车辆损失款共计2600元,于2009年7月16日前履行完毕;二、原告李军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其他双方互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马向阳审判员武文英代理审判员王治二○○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王琼
    2023-04-23
    313人看过
  • 吴某人寿保险案
    人寿保险
    据了解,原告之父吴某(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曾于1997年5月9日向平安保险厦门分公司投得重大疾病险10万元,平安长寿险10万元,附加住院医疗1万元,被保险人身故时受益人均为原告本人。投保人在投保之前接受了保险公司的体格检查(未抽血),体检结果为健康。吴某于体检后第二天向保险公司交纳第一期保险后,保险公司分别签发重大疾病保险和平安长寿险两份保险单,保险合同发生效力。但1998年6月吴某因发热、乏力等症状入住厦门第174医院时,被临床诊断为肝癌,并于当年10月14日去世。投保人吴某去世后,受益人在法定期间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吴某在投保过程中没有如实告知病情使保险公司对已确定的风险进行承保为由拒绝按约理赔。保险公司在陈述理由时主要有三条:一,投保人吴某在1997年5月9日接受保险公司体检时,其中对体检医生之告知事项(书面询问)中,其回答均为无,并隐瞒了其于当年1月27日曾去
    2023-04-23
    452人看过
  • 申请人潘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成刚。委托代理人孙志元。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潘新辉。申请再审人王成刚与被申请人潘新辉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鼓民一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3日,王成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王成刚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申请人欠被申请人款10500元,申请人偿还部分款后,剩余款以房抵债证据不足,故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潘新辉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经本院审查查明,王成刚与潘新辉系同村村民,且是关系较好的朋友。八十年代初,潘新辉做电焊生意,便找王成刚协商,要求借用王成刚位于大庙镇赵屋村一组三间土草屋及院落用做电焊、电磨经营,一直使用至2005年。在此期间,王成刚因经营需要曾向潘新辉借款13500元,后王成刚返还了3000元;余款10500元,王
    2023-04-23
    67人看过
换一批
#离婚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离婚协议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准备。男女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应当共同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并且民政局会提供简单的离婚协议书,男女之间的情况不复杂的,... 更多>

    #离婚协议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借贷纠纷案例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7
      1、对方出具的是借条还是欠条,如果是借条,有没写明还款日期。这里涉及到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律问题——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原则上很难追回。 2、大额借款案件,还涉及到借款资金来源问题。这方面的证据希望你们家属尽快了解并收集。
    •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27
      1借款人向你借款,你实际交付借款,双方成立借款合同。2.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的直接证据,你可以持借条直接向法院起诉。3.借条载明归还时间的,依约定;借条未载明时间的,你对他发送手机短信催告XX日内还款,然后期满开始计算资金占用利息。4.借钱时若有婚姻,属于共同债务,妻子丈夫可作为共同被告。5.对方在北京打工,借钱不还,电话经常打不通,逃避债务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 民间借贷纠纷案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2-15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
    •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07
      1借款人向你借款,你实际交付借款,双方成立借款合同。2.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的直接证据,你可以持借条直接向法院起诉。3.借条载明归还时间的,依约定;借条未载明时间的,你对他发送手机短信催告XX日内还款,然后期满开始计算资金占用利息。4.借钱时若有婚姻,属于共同债务,妻子丈夫可作为共同被告。5.对方在北京打工,借钱不还,电话经常打不通,逃避债务行为已经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