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决死刑的案件都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8 17:32:41 424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放危险物质罪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破坏电力设备罪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5、劫持航空器罪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生产、销售假药罪。

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3、故意杀人罪

24、故意伤害罪

25、强奸罪

26、绑架罪

27、拐卖妇女、儿童罪

28、抢劫罪

29、暴动越狱罪

30、聚众持械劫狱罪

3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34、贪污罪

35、受贿罪

36、战时违抗命令罪

37、隐瞒、谎报军情罪

38、拒传、假传军令罪

39、投降罪

40、战时临阵脱逃罪

41、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4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4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4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停止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41、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1999年1月29发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2号)规定,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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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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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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