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立案阶段
1、刑侦部门的执法权限
(1)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当立即接受,不得延误和推诿。对受理的案件要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不属本部门管辖的,问明情况后,按规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刑侦部门。对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案件,应当填发《刑事案件报案受理回执单》当场交给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
(2)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并将结果告知控告人。
(3)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的轻微刑事案件即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都属于自诉案件,依法由人民法院管辖。
(4)对于接报的自诉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
(5)对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对其继续盘问:
①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②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③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④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刑侦部门破案后应将结果及时告知受害人或其家属,未能及时破案的也要视情反馈情况,取得谅解。
2、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举报控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刑侦部门举报或者控告。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由刑侦人员制作笔录,经宣读或核对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2)要求保密权。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可要求刑侦部门为其保守秘密,并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3)申请复议权。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4)要求回避权。对刑侦部门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侦查办案阶段
1、刑侦部门的执法权限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告知必须遵守的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对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的三倍以下确定收取保证金;对其他刑事犯罪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为2侧元至5则元人民币。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但不得违法进行变相羁押。对在本市、县内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可为其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对指定居所执行监视的犯罪嫌疑人,除个人生活必需的费用自理外,其他费用不得由被监视居住人承担。
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法定情形可以不予通知外,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或《对被逮捕人员家属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
对侦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元罪的物品和文件应予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扣押物品和文件,应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交持有人。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予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后,当场填写《调取证据清单》,经侦查人员和证据持有者签名或盖单后,其中一份交证据持有者。
为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但不得暗示或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对刑事案件中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按照《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对无法通知或通知后家属拒绝处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个别进行,并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2、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
(l)申请回避权。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翻译回避。
(2)聘请律师权。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书面或者口头提出申请,要求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代为聘请。
(3)辩解权。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有权为自己作无罪或罪轻辩解。
(4)几种特殊权利。接受讯问时有停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在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下进行;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解除超期权。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是:
①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或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③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6)要求出示法律文书权。当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出示相应的法律文书。
(7)核对笔录权。对侦查人员依法所作的笔录,有核对笔录的权利,如记录有差错或遗漏可要求更正或补充,并捺指印。
(8)鉴定核对权。有权知晓刑侦部门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申请复核权。被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的,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10)控告权。对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刑讯逼供行为,有如实提出控告的权利。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由刑侦部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由刑侦部门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会见犯罪嫌疑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和会见场所的规定,不得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书面提出。由刑侦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口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手续,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刑侦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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