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9:21:38 315 人看过

原告衢州市鑫洋金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洋公司)为与被告{公司1}(以下简称{公司8})、{公司5}(以下简称双港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慧芳及叶晓春参加的合议庭。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由本院认可,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7月5日交换了证据。本院于2007年7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鑫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柴元芳及委托代理人陈国庆,被告{公司8}的委托代理人{许3X}、{徐4X},被告双港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6X}及委托代理人{姜7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洋公司诉称:被告双港建筑公司因承建衢州市白云学校B标工程需要,通过姜林芳介绍从2005年11月9日开始向原告购买钢材。2005年11月29日,被告双港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奚方林与原告补签《钢材购销合同》一份,合同对钢材规格、质量、付款方式等均作了约定,并约定如逾期付款按每天每吨7元收取滞纳金,如违约须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等。至2006年1月22日,原告供应钢材共计1716948.28元。但被告双港建筑公司只在2005年12月9日通过转帐方式支付了380484.50元,于2006年1月4日通过项目部经理支付了5万元。后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下,被告方又通过项目部经理于2006年3月9日支付20万元、同年4月13日支付15万元、同年4月21日支付4万元、同年8月1日支付20万元,对尚欠的696463.78元均无故搪塞,拒不支付。原告在催款的过程中,得知被告双港建筑公司已于2006年1月20日经业主同意将该工程全部转让由被告{公司8}进行承包施工。为处理本案纠纷,原告聘请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先行垫付实现债权的费用25997元。原告鑫洋公司诉请判令:一、依法责令两被告共同支付钢材款696463.78元,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29703.83元(按合同约定每天每吨7元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其后据实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25997元;二、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鑫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依法责令被告{公司8}支付钢材款696463.78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每天每吨7元计算至2007年4月16日为829703.83元,其后据实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鑫洋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25997元;二、在被告{公司8}不能偿还上述第一项确定款项的情况下,由被告双港建筑公司承担补充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被告{公司8}答辩称:一、奚方林与被告{公司8}没有任何关系,他如何与原告鑫洋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及出具收条,被告{公司8}是不清楚的;二、被告双港建筑公司虽经业主同意将工程转让给被告{公司8},但违反了法律关于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协议,协议中约定债权债务转让的内容也无效;三、转让工程协议的当事人不包括鑫洋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来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前,原告并未向被告{公司8}主张过任何权利,讼争买卖合同与被告{公司8}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公司8}支付款项没有依据;四、讼争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公平,诉状中所称已付价款到底是谁支付不清楚,与被告{公司8}无关联。被告{公司8}请求驳回原告鑫洋公司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双港建筑公司答辩称:一、被告双港建筑公司未授权其白云学校工程项目部与原告鑫洋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该合同无效;二、被告双港建筑公司已将工程转让给了被告{公司8},按转让协议的约定法律责任均由被告{公司8}承担,原告要求被告双港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双港建筑公司请求驳回原告鑫洋公司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鑫洋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出如下证据:一、《钢材购销合同》一份,拟证明被告双港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的事实及合同约定钢材数量、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二、《收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双港建筑公司在2005年11月9日至同年11月23日向原告购买钢材计价款230484.50元等事实;三、《销货清单》八十七份,拟证明原告供给被告的钢材规格、数量及价款等事实;四、《进帐单》一份,拟证明被告双港建筑公司在2005年12月9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原告380484.50元的事实;五、《合同转让协议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双港建筑公司已将衢州市白云学校B标工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被告{公司8}的事实;六、《批复》一份,拟证明业主单位已于2006年1月20日同意将衢州市白云学校B标工程转让给被告{公司8}进行施工等事实;七、《工程施工承包责任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公司8}与奚方林签订责任书、奚方林获得衢州市白云学校B标转让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权等事实;八、《浙江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两份,拟证明奚方林系被告{公司8}的项目经理等事实;九、《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及收取律师费发票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委托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纠纷、原告为诉讼花费律师代理费25997元等事实;十、《中国农业银行对帐单》一份,拟与证据四《进帐单》共同证明被告双港建筑公司支付原告380484.50元的事实;十一、《衢州市白云学校B标竣工资料》复印件三十八页,拟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价值1716948.28元、被告已将讼争钢材全部用在衢州市白云学校B标工程中以及项目经理奚方林与奚芳林的签名系同一人所为等事实;十二、工程款发票及支票存根联四页,拟证明被告双港建筑公司将衢州市白云学校B标工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公司8}后、被告{公司8}收取业主单位工程款及工程保证金等事实;十三、奚方林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奚方林姓名中的方非芳字等事实;十四、《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奚方林与被告双港建筑公司签订衢州市白云学校B标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等事实。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5: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律师事务所相关文章
  • 刘某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纠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3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生义,男,1970年3月9日生,汉族,重庆市大渡口区环渝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大渡口区九宫庙172-13号。委托代理人胡皖陵,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24号。法定代表人彭忠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代清,男,1949年10月1日生,汉族,重庆市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旷愚念,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生义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05)渡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为,刘家福超越职务权限,指派他人和刘生义签订合同,而合同相对方刘生义作为出租人同时又是工程监理,未尽善意相对人的注意义务,故刘家福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刘生义要
    2023-06-08
    352人看过
  • 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市中顺物资供应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前泥湾甲4号。法定代表人韩全忠,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勋,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头条19号。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大瓦窑村。负责人张国隆,经理。原告北京市中顺物资供应站(以下简称中顺供应站)与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鸿腾北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顺供应站诉称:鸿腾北京公司,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期间的良乡长阳环岛碧桂园商业街2号楼项目中,用中顺供应站供应建筑材料款共计3008.58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鸿腾北京公司给付欠款3008.58元;2、鸿腾北京公司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顺供应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鸿腾北京公司为本案适格主体。故原告的起
    2023-04-23
    66人看过
  • 上海欧伟工贸有限公司诉上海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欧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1X}、{陶2X}、被告委托代理人{邱5X}、{莫6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就被告向原告购买10M/M-25M/M螺纹钢及6.5M/M-8M/M线材的相关事宜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从2004年3月30日至同年4月9日,原告五次送货给被告,被告收到原告钢材共计147.23吨,货款共计人民币592,655.08元。被告未按约付款,仅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0,000余元。经原告催款,于2005年1月18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被告确认尚欠原告钢材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承诺在2005年2月2日支付原告人民币250,000元,在2005年3月10日前付清余款。还款期限届满,被告
    2023-04-23
    257人看过
  • 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东黄农工商公司诉沈阳市建筑承包开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东黄农工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东黄坎村。法定代表人李德成,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良志,系辽宁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建筑承包开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53号。法定代表人高云齐,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景良,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宁工街2号。委托代理人丁敏杰,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裕发物资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文化东路16巷7号。法定代表人张富亭,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凤普,男,194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住沈阳市东陵区浑河站朝鲜族乡王士村。上诉人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东黄农工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2]沈高新法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23-06-10
    92人看过
  • 林国金诉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承揽合同纠纷】林国金诉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2007年9月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将73891部队公寓楼塑钢门窗工程交给林国金制作安装,2009年9月25日林国金与项目经理结算,双方确认73891部队公寓楼塑钢门窗工程总工程款为102053元,扣除已付的58000元,尚欠塑钢门窗工程余款4405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项目经理互相推诿。陈丰传律师接受原告林国金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原告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丰传律师认为被告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中国人民解放军73891部队公寓楼建设施工工程,项目经理是被告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驻中国人民解放军73891部队公寓楼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代表人,塑钢门窗工程余款44053元应当由福建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
    2023-06-09
    289人看过
  • 王麟巧等诉上海伯仲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麟巧、肖鸿亮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6)普民三(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经上海伯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伯仲十一分公司)居间介绍,王麟巧、肖鸿亮与案外人钱宾、朱林霞于2006年2月2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麟巧、肖鸿亮为出卖方,钱宾、朱林霞为买受方,约定王麟巧、肖鸿亮将位于本市绿杨路某处房屋出卖给钱宾、朱林霞。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王麟巧、肖鸿亮须支付中介费人民币4250元。原审中,伯仲十一分公司、上海居雅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雅房产)以王麟巧、肖鸿亮仅支付了中介费2000元,余款未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王麟巧、肖鸿亮支付中介费余款2250元;2、王麟巧、肖鸿亮支付卖房手续费、印花税合计390.3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麟巧、肖鸿
    2023-04-23
    301人看过
  • 杭州XX房产公司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04年8月23日,原告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市XX人民法院诉称:2000年9月,原告经投标、中标后于同年10月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房产项目小高层A楼的打桩、围护、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工程款不作一次性包死,暂按1350/平方米,暂定为2645万元。2001年9月,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将C楼也交由原告承建,工程面积为520平方米,总造价暂定为80万元。以上工程于2006年10月16日通过验收,被告也于200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了工程款19946266元。2003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工程结算资料,送审价为28725673元。被告于2003年6月15日出具了收到结算资料的收条,随后支付了工程款30万元。2003年底,原告声称迫于经营资金短缺和民工催讨工资,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被告又向其支付了工程款400万元,原告
    2023-06-09
    436人看过
  • 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龙吟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3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对下述事实予以确认: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保利花园B1区别墅工地供应预拌砼,经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员结算,分别于2005年9月5日、11月3日、12月8日和2006年1月5日、3月3日签字确认了5份《预拌砼供货结算表》,共计货款690510元。重庆龙吟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称其已代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先后支付了601510元,诉讼中又代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23-04-23
    262人看过
  • 东营市广饶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盐泥运输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1)东中经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化工厂,住所地东营市东城青州路2号。法定代表人魏立志,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卫江,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化工厂职工。住该厂生活区。委托代理人杜渤海,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广饶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振光,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连中,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第一施工队队长,住广饶县丁庄镇。委托代理人胡新华,山东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盐泥运输合同纠纷。上诉人东营市化工厂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广饶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盐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0)东经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处理。经审理查明,1996年2月7日,广饶县丁庄镇建筑公司(以下简称
    2023-06-09
    391人看过
  • 邱长秀与清流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清民初字第108号原告邱长秀,女,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清流县龙津镇桃源新村。委托代理人伍星奎(系原告丈夫),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清流县龙津镇桃源新村。被告清流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清流县企业局楼内。法定代表人伍文华,该公司经理。原告邱长秀与被告清流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变更清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3)清劳仲字第01号裁决书中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标准、年限及补偿金总额的裁决,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3054.50元。被告辩称:原告于1980年调到县企业局,1987年由企业局安排任该公司出纳,1995年至今没有到公司上班,也没有请假,只是档案放在企业局,未与公司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被告属于集体企业,按劳分配,自主经营,原告不在本企业工作期
    2023-06-05
    249人看过
  • 重庆铜梁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工程合同判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3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铜梁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马家湾108-2号。法定代表人刘善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先恩,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中伦,男,重庆铜梁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铜梁县永嘉镇集合村6组40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和跃,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村3组。委托代理人陈仕伟,重庆市铜梁县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铜梁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建司)与被上诉人余和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8)铜法民初字第3031号民事判决,东方建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09年8月11日
    2023-04-22
    291人看过
  • 沈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锅炉安装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锅炉安装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X区。负责人王X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清,男,19X年3月4日出生,沈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锅炉安装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XX区XX南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佑,男,19X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系沈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锅炉安装公司高级工程师,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王思元,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锅炉安装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05)于民权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宋刚(主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X林、审判员董X莉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李X佑原系沈阳建筑机械厂科研所高级工程师,于1987年4月根据上级文件支援乡镇企业,到沈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锅炉安装公司从
    2023-04-25
    201人看过
  • 福州华贸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铁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福州华贸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08)晋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于2007年4月至2007年12月12日期间在原告处任技术员,负责连江凤凰城工程的施工建材设计工作。所设计的图纸均经原告的分管经理林华审批。2008年12月12日,原告以被告设计有误,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认为,被告作为原告雇佣的技术员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施工图进行设计,且经原告的批准。本案中,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与被告的设计有存在因果关系,亦无法证明该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故对原告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福州华贸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2023-04-23
    333人看过
  • 涿州石油物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
    山西新绛火力发电厂筹建处(以下简称新绛筹建处)为与涿州石油物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涿州岩土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晋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新绛筹建处与美国加州同达投资集团于1994年10月30日签订协议,约定由同达集团提供设备技术及资金,合作建设规模为2×60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协议签订后,同达集团向新绛筹建处打入前期工程款100万美元。1995年3月13日新绛筹建处与涿州岩土公司(原为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岩土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涿州岩土公司于1995年3月15日至5月29日为电厂前期工程进行地质勘察,取费5834604?90元,其中含新绛筹建处应交付的青苗补偿费78万元,勘察工程款实际为5054604?90元。合同签订后,涿州岩土公司依约进行了地
    2023-06-05
    230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律师事务所
    相关咨询
    •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多久(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时效)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7-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本案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时效依据该条例生效。
    • 建筑工程纠纷鉴定期限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5
      《证据规定》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所谓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该制度的确立,是《证据规定》对民事诉讼法新的诠释,是对我国过去实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重大突破。 勿庸置疑,举证时限制度既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公平保护,防止证据突袭,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又有利于提高诉
    • 工程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建筑工程纠纷怎么打官司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6
      工程也分很多种,比如工期、工程质量等。建议还是代理起诉比较好。
    • 买卖合同中建筑工程量确认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7-07
      1、当事人对建筑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贵阳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合同书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2
      关于贵阳市建筑企业劳动合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