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坪高速公路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30 01:32:58 249 人看过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现状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湘政函〔2010〕295号文件标准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新政发〔2013〕12号文件标准执行。

(一)征地补偿费

水田按41000元/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旱地、园地按32800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林地按20500元/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水塘、荒塘、山塘的补偿按41000元/亩标准补偿。

宅基地的补偿按照41000元/亩标准补偿。

水渠、水沟、路、晒坪等补偿按41000元/亩标准补偿。

坟地及荒山、荒地等土地补偿按水田标准的50%补偿,计20500元/亩。

石山、裸地(未利用地)土地补偿按水田标准的30%补偿,计12300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按照土地征收时种植作物种类及生长情况确定,一般按地类既定平均青苗补偿标准计算;种植特种经济作物的,按种植经济作物种类给予补偿。同一地类只能给予一种青苗补偿。凡属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抢种抢栽的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1、水田、旱土、水塘、林地的青苗补偿按附件1标准执行。

2、园地、零星果木的青苗补偿按附件2标准执行。

3、零星树木的青苗补偿按附件3标准执行。

4、特种经济作物按附件4补偿标准:普通药材包括金银花、白芍、杜仲等,名贵药材包括尾参、百合、三七、白果等,按照品种、栽种年限给予补偿。

5、荒塘、山塘、宅基地、坟地、渠、沟、路、晒坪、荒山、石山及未利用地不计青苗补偿。

(三)迁坟补偿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埋电杆、拉线按附件10补偿。坟墓限期由坟主自行迁走;逾期未迁者,按无主坟处理,不予补偿。埋电杆、拉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费。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根据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按附件5确定房屋等级,按附件6标准计算补偿。

(二)其它设施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内外装饰及其他设施,应该增加补偿的,按附件7标准计算。

违法建筑、违章建筑、超期临时建筑一律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和安置。

(三)其他补助费用

1、搬家费按附件8计算。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计付两次搬家费,拆迁营业、生产用房计付一次搬家费。

2、过渡费按附件8计算。过渡期限为12个月,超过过渡期限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3、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调换、水、电源、路、基础超深等补偿按附件9标准计算。电源补助由新邵县邵坪高速协调指挥部掌控,电力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报建报批费由新邵县邵坪高速协调指挥部掌控,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三、安置办法

该项目建设地段为城市规划圈外,采取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重建安置两种方式。实行集中迁建安置的,要有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公共土地,没有集体公共土地的,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支持与配合,村级组织能够及时将集中迁建所需土地调整到位,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以村级组织名义向乡镇和县指挥部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就近择址,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自行建房。

征收城市规划圈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按集中迁建安置补偿标准补偿,并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四、拆迁安置管理

(一)对拆迁户实行奖罚措施。凡被征收拆迁人在规定签订协议的期限内签订好房屋征收协议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85元/㎡的奖励;被征收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腾出土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85元/㎡的奖励。对不按期完成拆迁任务及腾地的,扣除对应项目的奖励。对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项,以被征收拆迁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二)征收拆迁人必须在调查补偿登记时提供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等证件。

(三)征收拆迁人在安置面积内的用地报批报建费用由新邵县邵坪高速协调指挥部负责支付。

五、付款方式及资金管理

(一)征地补偿款由新邵县邵坪高速协调指挥部以银行打卡的方式设立专户,一次性付给被征地单位。

(二)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款在签订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由新邵县邵坪高速协调指挥部以银行打卡设立专户的方式先行支付70%给被征收拆迁人,其余30%在被征收拆迁人腾出土地并通过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三)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调换补偿及水、电源、道路、超深基础、场地平整等补偿,待新址地基至正负零后一次性拨付补偿资金。

(四)水系、水塘、公共道路等公益设施需要恢复的,相关征地经费和造塘经费不得自行分配和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设施恢复使用。

六、临时用地补偿

(一)凡高速公路工程征地红线以外,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临时用地属计划用地,包括便道、工场、取弃土场、堆料场、工棚、采石场等用地,一般不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用地指标,必须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政策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耕地复垦押金后方可用地。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2年,确因工程需要可适当延长使用期。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水田每年每亩1620元;旱土每年每亩1080元;水塘每年每亩1620元;园地按种类、果期、类别补偿;林地参照附件1标准执行;荒山、荒地等其他地类每年每亩200元;占用范围需清除或损坏附着物及树木的,按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另行补偿。

(三)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按征地补偿标准,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复垦押金,专户储存,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双向监控。临时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或项目业主要及时进行复垦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四)占用农村机耕道需要拓宽的,如征得村民同意,不需要恢复的,除一次性给村民青苗补偿费外,不再给予补偿。

(五)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允许搞永久性建筑物,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违者依法查处。

(六)经营性采石场必须办理用地审批和采矿手续,严禁损坏耕地。

(七)因高速公路建设确需改移的乡村道路、水渠等,经高速公路有关部门批准,由高速公路建设方按照原路(渠)标准就近顺接,顺接到高速公路征地界外的用地。青苗和附属物由建设方予以补偿,原相关设施和征地补偿款应用于相应设施建设。

(八)因高速公路施工损坏乡村道路,由建设方进行维护或缴纳维护费。

七、本方案仅适用于邵坪高速公路新邵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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