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1:13:43 437 人看过

销售假药罪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是,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1)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界限是:

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的严密性,不疏漏犯罪。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竞合的适用原则。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

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

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在认定某单位、个人是否犯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时候,并不需要确定当事人获得的非法收入的数额,但确定犯罪情节严重与否,需要确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所得额,故此法院在量刑之前,需要确定非法收入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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