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是,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1)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界限是:
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的严密性,不疏漏犯罪。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竞合的适用原则。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
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
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在认定某单位、个人是否犯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时候,并不需要确定当事人获得的非法收入的数额,但确定犯罪情节严重与否,需要确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所得额,故此法院在量刑之前,需要确定非法收入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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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是指犯罪成立后,在一定的行为发展阶段或者特定的时间、空间内的状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形态包括预备、实行、完成和未遂四个阶段。 预备阶段是犯罪行为的开始,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实行阶段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完成阶段是犯罪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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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8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指下列情形:集资诈骗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巨大动荡;造成被骗个人或者单位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被骗企业破产;诈骗数额巨大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名投资者死亡、精神失常;诈骗用于救灾、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军用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