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的法理基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6:10:13 410 人看过

1、人合因素

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资本的联合,但因其股东人数有上限的规定,资本又具有封闭的特点,故股东之间具有人身信任因素,具有人合的色彩。我国的有限公司具有人合与资合的双重性质。这种双重性质,不仅反映在有限公司对外关系上,也反映在它的内部关系上。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突出表现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时的限制态度。这种限制,其目的在于维护股东的紧密关系,避免公司因股东的变动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

2、信用保证

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我国《公司法》规定是五十人以下。彼此之间一般比较了解,既重视公司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又能兼顾股东相互间信用关系的维持,关注股东本身的财产状况、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个人条件,由此势必强化股东对公司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公司对外具有较高的信用品级。

3、经营管理需要

有限公司股东设立公司时,相互之间看中的可能不是资金,出资问题在有些股东看来并不是第一位的,特别是在高薪技术公司中,双方或者多方合作可能是一种优势互补的结果,譬如,甲股东有充实的资金,乙股东拥有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丙股东则擅长公司运作和管理。这样的合作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效益的提高,任何一方退出,都可能使公司陷于窘境,也违背当初合作组建有限公司的初衷。因此,对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予以适当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定法理

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要标准是年龄和精神状况,因为一个人的年龄与他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发育是否健全有直接联系。一般来说,各个国家的未成年人的发育成熟年龄上基本相同,未必有什么差距,但是各个国家的民法仍然按不同的年龄来划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这是跟各国的历史传统、宗教信仰、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相联系的。

就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而言,大多数国家界定为18周岁以下,也有的国家规定为20或21周岁以下。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其独立做有效之法律行为的资格,这种资格的取得,主要是由自然人的认知能力决定的,而年龄是自然人获得认知能力的最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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