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优先顺序为: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由此可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2、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由此可知,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一、设立抵押、质押与留置应注意的方式及程序是怎样的
1、设定抵押,应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对抵押权的实现、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
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定抵押财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时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3、
特定财产抵押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自愿登记的抵押财产,主要是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或价值不大的财产,可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
抵押物登记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申请,提交申请书,有关主合同文本、抵押合同文本、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备案。
5、金钱上设定质权,必须对金钱进行特定化,包括:特户、封金和保证金。
6、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该合同是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是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质押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
7、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当事人将质物移交另一方时合同方生效。票据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起生效,票据质权的设定应从出质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交付给出质人时生效。
8、行使留置权,需对债务人发出履行给付义务的通知,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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