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包庇企业无证开采,屯昌县国土局原副局长曾某与该局原矿产股股长陈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屯昌县法院判决有罪,但因认罪态度较好及犯罪情节轻微,两人被免予刑事处罚。记者韩建东
据了解,麻某伟在屯昌县成立海某石材公司,随后,麻某伟取得屯昌县屯城镇山鸡岭矿点的采矿许可,但许可证有效期1996年到期。
2005年6月,经省国土厅审查,发现海某石材公司属小型企业,开采能力有限,涉案矿点采矿许可证未通过审批。该公司虽无合法的采矿许可证,却从2005年10月到2008年11月,擅自对山鸡岭矿点无证开采。
屯昌县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09年,曾某担任屯昌县国土局副局长,期间陈某任该局矿产股股长,两人明知海某石材公司长期无证开采山鸡岭矿点,仅不定期形式性要求该公司停产,却未请示上级。每到年底,曾某陈某2人还擅自决定对海某石材公司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或罚款,默许了该公司长期非法开采。
2008年8月,海某石材公司无证开采行为被屯昌县国土环境监察大队责令停止。2013年8月,屯昌县检察院指控曾某、陈某犯滥用职权罪,向屯昌县法院提起公诉。
屯昌县法院认为,曾某陈某2人默许石材公司无证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重大经济损失73万多元,2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2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日前,屯昌县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曾某、陈某犯滥用职权罪,同时对2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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