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内容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简单来说就是个人或者团体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将属于单位所有且数额较大的财物据为己有,这不仅违反了我国相关刑法法规的要求,而且严重侵害了企业或机构对此类财物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之中,“利用职务便利”被视为是最为关键的一个因素。
此中所提到的“管理”、“经营”以及“经手”等词汇并非我们平常所理解的那种单纯的经手操作,而是特指对单位财物的实际支配和掌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认定标准以及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要件为:
1、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2、主体要件,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侵犯对象,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内容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n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n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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