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倒卖土地罪的追究主体是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4:41:53 469 人看过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非法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罪。单位犯非法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价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非法倒卖土地罪追诉期是几年

非法倒卖土地罪最高刑期是七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犯罪不再追诉。所以非法倒卖土地罪的追诉期为十年。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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