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应诉是否需要业主大会授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04 22:31:18 143 人看过

一、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应诉是否需要业主大会授权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聘与解除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需由广大业主共同做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固定执行机构,应当理性看待其自身性质为非法人性质这一事实,并理解当业主大会未赋予其诉讼权力时,该委员会将无法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程序,也无法享有诉权。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由于房产的品质问题导致尚未交付使用,因此在此期间内的物业费用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支付责任。

其次,如果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职责提供服务时,所有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但是需具备充足且有力的证明材料以支持此决定。

如果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无法满足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标准,那么业主同样拥有拒绝支付的权利。

再者,若物业公司不能出示物价管理部门针对他们各项服务项目的审批文件原件,以及在未经业主同意或未签订合同的前提下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及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也将被视为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款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n(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n(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n(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n(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n(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n(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n(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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