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0:44:47 293 人看过

为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近日,财政部公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公布实施,为促进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资产使用的范围和原则。《办法》明确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范围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是加强了自用资产的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以及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央级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努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三是强化了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应在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办法》同时强调,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对外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收入,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是采取了授权管理的模式。按照分级管理的指导思想,《办法》规定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资产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权限,并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五是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责任。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对所在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凡违反《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是突出了资产管理信息化。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以信息化手段带动资产管理水平提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7: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民币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机关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实施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是为了提高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总体水平,使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因为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部分,建设文明单位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要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来确保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封存账户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权益,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中心)开立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以下简称集中封存户),现将集中封存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集中封存户性质为解决缴存人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况,造成其住房公积金无缴存单位的问题,国管中心开立集中封存户
    2023-07-08
    490人看过
  • 国资委制定并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三日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中央企业发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债券,按
    2023-06-09
    430人看过
  •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发布实施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以《管理办法》等重要文件的正式实施为标志,中央地勘基金结束4年多的试点运行,开始进入正式运行阶段。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指出,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两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7章38条,由总则、管理机构职责分工、项目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监督检查、附则等组成。与试运行阶段执行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相比,《管理办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地勘基金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功能定位。《管理办法》指出
    2023-06-05
    422人看过
  •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
    2023-06-13
    404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规范融资券发行、认购、转让和兑付等手续,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认购第二条融资券认购分两种方式:自愿认购与计划配购。第三条自愿认购,由人民银行委托资金市场办理,全国各地金融机构均可自愿购买。第四条计划配购,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宏观控制货币信贷总量的要求,确定发行总量,按照各地货币供应量增长情况,将计划配购总量分解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组织发行。第五条融资券利率及浮动幅度由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第六条凡自愿认购(或计划配购)的金融机构,与资金市场(或当地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领取并签订“认购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由资金市场(或当地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留存,第二联交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作为划款并办理融资券交割手续的凭证,第三联由人民银行发行部门留存,第四联由认购单位留存。第三章转让与抵押第七条融资
    2023-05-08
    118人看过
  • 事业单位心理健康管理暂行办法
    在事业单位工作,因患精神病不能正常工作,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探亲假国家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
    2023-07-12
    288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为满足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便利和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移民财产和继承财产购汇对外转移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对于保护个人法定财产权利、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暂行办法》所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包括两类:一是移民财产转移,即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二是继承财产转移,即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适用本办法。其他形式的个人财产转移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畴。《暂行办法》明确,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外汇管理部门不受理司法、监
    2023-06-08
    159人看过
  •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可以做兼职。相关法律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公职人员处分法适用于哪些违法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以下违法的公职人员适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023-07-07
    309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行〔2009〕400号发布日期:2009-10-12执行日期:2009-10-12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
    2023-06-07
    377人看过
  •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文号:津财库[2003]19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逐步实现无现金结算的目标,根据《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津财库[2003]14号),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堵塞管理漏洞,减少资金占用,根据《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津财库[2003]14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是逐步取消和改变各单位现金支付方式,对日常公务性开支改由银行卡进行消费和转账结算。第三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其中,各单位需办理不能透支、提现、消费的单位公务卡(以下简
    2023-06-07
    93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2000年8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字[2003]161号),中央在京单位开展了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有效利用职工住房档案,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服务,国管局会同中直管理局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职工住房档案是各单位申请和发放住房补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职工住房普查和住房档案的建立、审核、立卷、归档及变更工作。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要抓紧时间组织职工填写《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并由住房档案管理人员将其内
    2023-04-22
    193人看过
  • 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综〔2010〕7号发布日期:2010-1-28执行日期:2010-1-28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
    2023-06-07
    434人看过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什么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规定?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2022-11-02
    151人看过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2023-06-05
    319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民币
    相关咨询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如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5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投标规定配置资产的;(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的;(四)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五)不按规定上缴资产处置收入的;(六)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或报送虚假资产信息的;(七)
    •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5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置换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中央级事业单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14条发布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2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