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域名是无形资产
域名作为企业在网络中的唯一具有识别性的标志,具有显著的区别功能,从某种程度上说它代表了一个企业的形象、信誉、商品及服务质量等,与域名持有者的商业声誉和其它名誉、荣誉等紧密相连,其商业价值不仅仅在于域名本身,更重要的是域名包含了持有者丰富的文化底蕴,具有巨大的无形价值。
2、域名具有专有性
域名作为域名持有者在网上的标志符号,其在全球范围都是唯一的,不可能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也正是域名注册系统的这一技术特点决定了域名具有无可争议的专有性,只有权利人(域名持有者)可以在网络中使用该域名,除此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使用,也无法使用。
3、域名具有时间性
域名需要定期年检,否则便会被撤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域名注册后每年都要进行年检(这类似于商标的续展),自年检日起30日内完成年检及交费的,视为有效域名,3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暂停域名地运行,6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撤消该域名。可见域名也不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
4、域名具有地域性
域名的地域性表现为在网络中的“地域性”,而不象其它传统的知识产权类型的现实世界中的地域性。
域名具有专有性等的特征,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根据规定,域名在申请注册之后,域名需要定期年检,否则便会被撤消。且自年检日起30日内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才会被视为有效域名。
侵犯商标权和域名权有什么区别?
域名主体的唯一性与商标主体多元性之间存在矛盾。
由于技术上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域名是绝对唯一的,一个域名不可能由多个所有人同时各自享有,而商标不必如此,除驰名商标外,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可以是相同的,又由于商标只在核准国内有效力,只要两国未加入相同的商标国际条约或双边国际条约,则同一商标可同时并存于两国的同种类商品服务上,正是由于这矛盾,拥有相同商标的主体不能同时各自拥有以该商标命名的同一域名,引起了商标和域名的冲突。常见的纠纷就是因特网用户使用的域名正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册商标,甚者,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
域名的标记性功能在于它比IP地址更易于记忆,随着网上商事活动的逐渐兴起,“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代之而突显的是其背后所蕴含的商业识别意义及其所代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所以,大多数域名注册申请人都愿意将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从而为域名与商标各自的特性来看,域名抢注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现实可能性:
(一)地域性:域名没有地域性限制,它具有全球唯一性,在国际互联网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域名,每人申请成功的域名都是该用户所独有的。但商标具有地域性,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以不同的人所拥有,而且,在甲国注册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在乙国也得到保护,只有重新在乙国注册才能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正是商标受地域性限制的表现。因此,当商标权利主体为多重时,尽管各自都有不同的地域享有商标专用权,但他们之中却只能有一个人以该商标作为域名申请注册,这就使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与域名产生了冲突。
(二)域名的唯一性不同于商标:商标的种类和构成多种多样,且法律仅限制了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使用,也即几个厂家可同时使用同一商标生产种类完全不同的产品,如“长虹”彩电与“长虹”服饰,尽管商标名称相同,但后者却不构成对前者的侵权。
(三)域名无相似性的限定:商标侵权中有“相同或近似”的规定,即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不但要求不同,而且要求不能相似,否则就构成侵权;而域名却没有此种限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侵犯了域名还是商标权的何种权益,只要是犯罪行为人有侵犯权益的行为作出时,都是要被我国的法律法规所严厉的处罚的,此时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诉讼程序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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