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什么是失信人
失信人是指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人。行为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恶意抗拒执行的,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开通。社会公众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点击“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一栏,就可以查询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录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说,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只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发挥信用惩戒作用的一个开始。今后,各级法院也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或者采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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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所采用的具体执行手段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冻结。 2、划拨。 3、扣留、提取。 4、强制交付。 5、强制迁出或强制退出。 6、强行拆除。 7、强行销毁。 8、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收购。...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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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告如何撤销失信人员资格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7一、正常情况下,法院会主动撤除的。 二、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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